词条 | 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是按照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今年省委、省政府2月15日出台的《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的要求成立的全省第一批的行业协会。由广东各地从事典当经营企业的经济组织“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才、自主会务”的“五自原则”组成的社会团体。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具有行业性、民间性和自主性特征的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在广东省境内跨部门、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凡从事典当经营的经济组织,持有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经营、信誉良好,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通过自愿申请,理事会审核批准都可以成为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下设:综合部、会员部、法规部。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附楼3711、3714室 邮编:510030 协会宗旨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所有活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广东省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为会员提供服务,密切典当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单位和典当业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受政府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实行行业管理,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法规,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中带有前瞻性、倾向性、共同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典当行业发展。 协会业务协会认真履行“服务、自律、协调、代表”的职能,开展如下业务: (一)开拓典当市场,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培训、交流、评估论证、咨询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并依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标准制定、统计、行业准入资质审核和行业损害预警等工作;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七)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八)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九)承办会员单位要求办理的事项。 协会机构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下设:综合部、会员部、法规部。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其英文名为:Guangdong Pawnbrokers Association(缩写:GDPA)。 第二条 是由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典当业务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地方性社会组织和自律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为会员提供服务,密切典当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单位和典当业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实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受政府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实行行业管理,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法规,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中带有前瞻性、倾向性、共同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典当行业发展。 本协会所有活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境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学术交流、人才培训,具体内容是: (一)开拓典当市场,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培训、交流、评估论证、咨询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或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并依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标准制定、统计、行业准入资质审核和行业损害预警等工作; (五)组织或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七)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八)开展本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九)承办会员单位要求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是广东省内依法成立并从事典当业务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和典当业科研机构。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从事典当活动的经济组织;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依规定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四)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和会员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 (六)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学术、培训活动的权利; (八)有权要求协会组织专家对企业或新产品进行咨询鉴别和论证。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2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9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牌匾。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与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 (九)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及聘任期限或解聘; (十)根据秘书长建议,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如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十一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3-5人组成。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热心行业工作并乐于奉献;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全面工作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授权副会长或秘书长对外发布本会新闻和公告; (四)决定本会秘书处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人事任免、聘用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实行职责分工,接受授权代表本会协助会长开展相关工作。秘书长为专职,在会长领导下组织秘书处开展工作,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方案;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推荐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考察决定,提名秘书处日常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正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正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和正副秘书长等个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捐赠单位、会员和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依章合理的查询,本会应予主动配合并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正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正副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向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工作人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9年9月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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