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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东省保健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广东省保健行业协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正式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广东省人民政府。 宗旨:服务于政府、服务于企业、服务于消费者。 广东省保健行业协会是由广东省内从事保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服务、功能性纺织品、功能水等生产经营、服务、科研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真正由企业当家作主维护行业自身权益的组织。广东保健行业协会坚持“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消费者”的宗旨, 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团结和组织广东省保健行业工作者,大力推动保健产业的发展,加强与国内外保健产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支持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积极推进广东省保健产业的振兴和名牌战略的实施,为我国乃至全球保健产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业务范围

1. 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 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3. 创办刊物,开展咨询;

4. 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5. 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6. 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7. 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评价、鉴定和推广应用;

8. 开展国内外有关保健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9.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10. 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11. 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论证;

12. 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13. 经政府部门授权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14.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业务。

组织架构图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503号东建大厦十三楼广东省保健行业协会

工作委员会

广东省保健行业协会各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

一、总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文,《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粤发[2006]2号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对行业协会要求的总体精神,结合广东省保健品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前保健行业发展趋势的需要,制定本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广东省保健行业协会辖下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二、工作委员会性质

1、保健行业由若干,从事与保健有关的产品生产、经营与服务的企业和领域组成。工作委员会是针对保健行业中特定领域或相同服务人群的协会会员企业里的领导企业而设立的机构,也是协会属下分类指导、管理、协调的非法人工作机构。

2、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单位由协会根据其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保健行业中的影响力,权威性、凝聚力提名产生。

3、工作委员会辖下各成员企业接受协会的监督和指导,其依法从事的保健行业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协会不予干预。

三、工作委员会任务

1、树立诚信为本,诚信兴商,诚实守法的道德与理念。积极争当反对商业欺诈、商标侵权、制假售假 、合同欺诈、虚假投标,、骗税逃税、伪造假账、恶意拖欠、变相传销的楷模。积极开展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强化遵纪守法、诚信经商、质量第一、服务至上的观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加强工作委员会辖下各企业的交流与沟通。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力,不断开辟新的工作领域,探索新的服务项目,积极为所辖成员企业提供经营、管理、科研咨询、培训和技术支持,携手合作开展攻关科研,新产品研发,形成行业新优势。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创新服务内容,努力打造保健行业“互助共济、互惠互利、互信互利”的新格局,振兴广东省保健行业。

3、齐心协力,和衷共济、共同进退。努力在行业内推行品牌战略实施,致力于行业总体竞争力的提高。在政府主导,协会指导下,开创统一与自主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经营规范与法则与自主经营、灵活经营相结合新理念,增强和提高全行业和成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

4、及时向协会反映工作委员会所辖成员企业产品研发,经营销售、行业建设、信用建设的信息与动态,及时反映工作委员会所辖领域对政府的正当诉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5、积极参与和支持协会举办的各种公益性活动及业务,普法、行业自律、政治思想培训。

6、主动力尽企业的社会责任,尊重科学、崇尚科学、大力传播科学的健康与保健知识,努力为提高消费者与公众的健康意识,改善和提高公众的健康素质,生活方式作出贡献。

四、组织形式

1、工作委员会是协会辖下的非法人机构,针对保健行业相同领域、相同服务人群开展工作。工作委员会对协会负责。

2、负责主持工作委员会工作的企业,必须是协会内常务理事以上单位经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取得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代码、经营证照等必须齐全有效;必须信用良好,无信用缺发记录;并在同一领域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凝聚力和号召力。

3、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企业资格的取得,必经由该企业依照协会要求,先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后提出申请,提交评估材料,协会受理经会员部审查提出意见,交协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协会据所发文(聘书)任命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工作委员会副主委、秘书由主任委员任命,报协会备案。

五、组织管理

工作委员会在工作运行中,必须建立和执行以下制度:

1、工作汇报制度:工作委员会必须定期(每两个月)向协会会员部书面汇报阶段性的工作进展、动态及相关信息,同时协会定期对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2、主任委员述职制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向协会述职一次,分别向协会书面陈述一年当中班子及本人做过的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努力的方向。同时,向协会反映工作委员会所辖企业的各种诉求,从政策指导和深化改革,大胆开拓,勇于创新方面反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3、考评制度:工作委员会每年所开展的工作,必须按照协会规定的各项指标,接受由协会考评小组工作委员会业绩的考评,并对考评中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逐一加以落实。

4、活动审批制度: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开展的大型公益性活动,必须事先向协会提交申请,经协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此过程中,工作委员会无权以协会名义对外发文,不得擅自以工作委员会名义进行商务及招商活动,不得以工作委员会名义对外签署文件及合同。违者除经济、法律责任自负以处,几经告诫不予改正者,予以撤销工作委员会处理。

5、培训制度:工作委员会应积极根据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协会的部署、市场及从业人员需要对所辖成员企业组织相关培训或参加由协会统一组织的相关培训和技能提高,上岗资质等培训。

六、管理费缴纳

凡担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企业,每年应向协会缴纳管理费五万元。

七、责任归属

1、凡授予工作委员会名义的企业,其自身生产经营、市场营销经济往来等业务,债权债务、经济及法律责任自负,一律与协会无关。

2、协会在力所能及的情况,尽可能在信息互通、融通渠道、相互协作、引进资金、科技资金申请、开拓市场、增强竞争、解决争端、协助应诉、维权保障,积极参与制订行业、国家标准和立法建议,促进企业规范运作、树立权威性和公信力;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表彰优秀企业及产品,净化市场,打击恶性竞争、商标侵权、商业欺诈等多方面付诸努力;在优化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科技,产品、品牌创新深层次上为企业发展提供帮助,包括大型公益性活动方面提供咨询与指导。

八、附则

1、本管理办法经协会办公会议认可,常务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开始(2009年12月18日)实施。

2、有关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广东省保健行业协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广东省保健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 Guangdong Health C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 GDHCIA 。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广东省内从事医疗卫生、养生保健等健康产业的生产经营、服务、科研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团结和组织广东省保健行业工作者,大力推动保健产业的发展,加强与国内外保健产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支持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服务于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积极推进广东省保健产业的振兴和名牌战略的实施,为我国乃至全球保健产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及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1. 开展行业、地区经济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有关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 经政府主管有关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3. 创办刊物,开展咨询服务;

4. 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5. 经政府部门同意,协助质量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合作;

6. 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7. 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评价、鉴定和推广应用;

8. 开展国内外有关保健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9. 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10. 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11. 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论证;

12. 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13. 经政府部门授权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14.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设会员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协会章程;

2. 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3.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4.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 会 的 程 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服务;

2. 享有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时,应当按本协会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本协会章程;

2. 执行本协会决议;

3. 维护本协会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4.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6. 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7.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1.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员费 20 万元;

2.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员费 10 万元;

3.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员费 5 万元;

4.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员费 2 万元;

5.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员费 5 千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半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3.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4.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5.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6. 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7. 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8. 决定终止事宜;

9.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 4 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会人数为会员数的 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2.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5.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6.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7. 决定新申请人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8. 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决定其报酬事项;

9.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式或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 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 1/3 , 常务理事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1. 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2.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4. 报社团登记机构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全职。本协会设秘书处,由专职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及各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为本协会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主要职责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完成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2.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3.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5.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列席理事会;

6. 协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

2.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3.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议资料 , 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

4.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 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

5.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当会长、理事、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 , 要求其予于纠正 , 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者政府管理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协会章程 , 接受会员大会领导 , 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1. 会费;

2. 社会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费;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相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接任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 本协会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清算,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 3 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赠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本协会经济状况和个人贡献,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或国际惯例执行,全员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决议:

1.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 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4.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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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7: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