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释义 | 概述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3月27日建设部建住房[2002]74号发布) 正文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房屋面积计算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应注明施测的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图上标注尺寸)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二、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房产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三、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层高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二)外墙墙体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斜面结构屋顶 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四)不规则围护物 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五)变形缝 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六)非垂直墙体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七)楼梯下方空间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八)公共通道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九)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均按《房产测量规范》中多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四、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高度)低于2.20米的部分,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应明确其相应权利的归属。 五、本通知自二○○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亦庄开发区房地局、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 现将建设部2002年3月27日发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内容编入《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京房地测字[1999]05号)(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至2002年5月1日起新测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一律按照本通知执行。 在2002年5月1日之前核发或部分核发过房屋所有权证的(含项目房屋所有权证或整幢楼已发过分户房屋所有权证),仍按《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京房地测字[1999]05号》及补充规定执行。 在2002年5月1日之前已经进行房屋测绘尚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本通知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本通知进行修测。 二、在2002年5月1日之前已经进行房屋测绘尚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房屋所有权证附图图式的相关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的补充规定 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 《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的补充规定一、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未作规定或不明确的,暂按下列规定抗行: (一)房屋层高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m以上(含2.20m,以下同)。 (二)外墙墙体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体厚度计算。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斜面结构屋顶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居高(高度)2.20m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四)不规则围护物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五)变形缝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六)非垂直墙件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m以上的部位汁算建筑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七)公共通道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八)二居及二居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均按《房产测量规范》中多居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二、北京市房屋登记表、北京市宗地登记表 (一)北京市房屋登记表、北京市宗地登记表应加盖测绘单位成果章。 (二)房屋套内居高(高度)低于2.20m的部分,在北京市房屋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其面积。 三、房屋权属证书附图(房地平面图) (一)房屋套内居高(高度)低于2.2m的部分,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绘出其部位(样图见附件二)。 (二)房屋分户图图式中,房屋基本线划由过去O.20mm改为0.15mm.房屋的权界线由过去O.40mm改为0.30mm。无墙已定界房屋权属界线(如房屋层高低于2.20m部分、地下车位、商铺等)用虚线表示,其图上实线段线长1.0mm,间隔为1.Omm。 (三)房屋权属证书附图<商品房分户图)应注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边长尺寸,边长尺寸注记根担图面大小采用细等线体。字体大小在gK(1.6mm)一7K(1.2mm)的范固内选用。附图可选择1:5OO和1:200两种比例尺。附图只显示与本户套内相关的局部内容(样图见附件二)。 (四)阳台钱的表示封闭陌台权界用实线表示,不封闭阳台权界用虚线表示,其图上突线段线长2.Omm.间隔为1.0mm。 (五)本规定未作其他规定的,按原规定(《北京市地籍测绘规则》和《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中图式内容)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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