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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公司变更
释义

公司的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公司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

公司变更基本要求

公司变更设立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即公司设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自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提交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变更内容

1.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名称时,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领取核名通知书 网上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公章

(2)将材料交给受理窗口 变更申请书、法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公司章程、授权委托书、产权证明、核名通知书、《股东名录》、《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注册资金缴付情况表》、股权转让协议

(3)领取营业执照 受理单、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刻章备案 授权委托书(刻章公司制作)、法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5)变更机构代码 原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含代码卡)、变更后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变更登记证 税务变更登记表(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旧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房产证明复印件、房租合同、房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银行变更基本账户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租房合同、产权证明、原公司支票购买证、未用完的支票、财务章、人名章、公章

2.公司住所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3.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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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6.公司类型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7.股东和股权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8.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登记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

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依照公司法第22条规定,如果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无效,或者被人民法院撤销的,而公司根据上述决议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则在人民法院宣告上述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公司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的裁判文书。

企业改制流程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流程

1、制订改制方案;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

3、产权界定;

4、整体资产评估(含负债);

5、资产确认: 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涉及集体资产的由职(代表)大会确认;

6、名称预先核准;

7、将货币出资存入指定专用帐户、验资;

8、填写工商改制登记表式文件;

9、报改制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10、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内资公司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流程

1、股东会(主办单位)同意转股或增资及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决议;

2、签订合资、合作或独资意向书;

3、名称变更预核准登记(名称不变,可不用做名称预登记);

4、项目建议书审批;

5、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6、合同章程及董事会审批;

7、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8、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

9、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原有企业改制为合伙企业工作流程

1、制订改制方案;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

3、产权界定;

4、整体资产评估(含负债);

5、资产确定: 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涉及集体资产的由职(代表)大会确认;

6、名称预先核准;

7、填写改制登记表式文件;

8、报改制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9、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等。

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流程

1、名称预先核准;

2、资产评估: 无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可省略;

3、准备申报材料,报市工商局、市体改办、市财政局;

4、报市政府审批;

5、将货币出资存入指定专用帐户,验资;

6、召开创立大会;

7、填写工商登记表式文件;

8、报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9、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流程

1、制订改制方案;

2、上级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

3、产权界定;

4、整体资产评估(含负债);

5、资产确认: 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涉及集体资产的由职(代表)大会确认;

6、名称预先核准;

7、准备申报材料,报市工商局、市体改办、市财政局;

8、报市政府审批;

9、将货币出资存入指定专用帐户,验资;

10、召开创立大会;

11、填写工商改制登记表式文件;

12、报改制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13、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工作流程

1、原公司董事会决议;

2、转股协议;

3、原审批部门审批;

4、名称变更预核准登记(名称不变,可不用做名称预登记);

5、内资公司(企业)登记;

6、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原有企业改制为个人独资企业工作流程

1、制订改制方案;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

3、产权界定;

4、整体资产评估(含负债);

5、资产确定: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涉及集体资产的由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6、名称预先核准;

7、填写改制登记表式文件;

8、报改制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9、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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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1: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