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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高邑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释义

简介

高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成立于2010年7月23日,简称高邑文广新局。它的前身是文化体育局和广播电视局。为政府直属事业机构,目前全额拨款编制10人。设局长一名,副局长2名。股级干部3名。下辖办公室、文化体育管理科、广播出版市场影视管理科、财务科。下属单位有:广播电视台、文化市场执法队、文化馆、图书馆、文保所、电影公司、剧院。

成立时间

高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成立于2010年7月23日,简称高邑文广新局。它的前身是文化体育局和广播电视局。

第一任领导班子

局长、党组书记胡志乔,副局长刘兴国、赵炳霞。文化市场执法队队长:赵炳霞(兼)。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宣传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工作有关机构编制事宜的通知》(石宣发〔2010〕7号)和中共高邑县委、高邑县人民政府印发《高邑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高发〔2010〕13号)文件精神,将现有的文体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版权)局合并,设立高邑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简称文广新局),为县政府直属事业机构。

(一)、职责调整

(1)将原文化体育局职责划入文广新局。(2)将原广播电视局职责划入文广新局。(3)将原新闻出版(版权)局职责划入文广新局。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版权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握舆论导向;拟定县相关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2)管理文化、广播电视和体育事业,指导文化体制改革,协调、指导艺术教育和艺术创作,扶持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 (3)拟订文化、广播电视和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产业发展;规划、实施重点文化、广播电视、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县级公共文化、广播电视、体育设施。 (4)管理文化市场和体育市场,指导文化市场执法检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图书馆、博物馆事业,负责文物管理和保护等有关工作;管理对外文化、体育交流工作;负责地方演出团体的演出市场的管理、审核、审批。(5)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统筹规划文化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和艺术教育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6)监督管理地方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广告节目;监督管理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许可证;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网(站)、有线广播电视采用加解扰技术、电视台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核和广播电视台(站)年检年审工作。(7)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地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开发和维护工作,搞好广播电视覆盖网的建设,维护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8)审核报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期刊等),以及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总发行单位、书报刊二级批发单位及零售市场;承办审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核准新闻出版外资企业的设立。(9)承办审核县内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的变更;负责内部报刊转化为内部资料的承办审批和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承接境外一般出版物印制的报批;监督管理印刷、复印行业;负责电子出版物印刷的报批;监督管理印刷业;负责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管理工作。(10)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负责版权行政执法,依法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管理、协调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贸易。(11)协调管理书报刊的印刷、物资供应和图书发行;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的科技工作;负责实施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和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县级新闻出版行业的工作。(12)管理县文化市场执法队等下属事业单位。(13)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省、市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文广新局设办公室、文化体育管理科、广播出版市场影视管理科3个职能科室。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高邑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2副;股级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设立高邑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规格为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领导职数1正2副,作为文广新局下属副科级事业单位,通过委托方式,对县域内文化市场实行统一执法。同时,接受上级综合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为:查处演出和娱乐、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递境外卫星节目和走私盗版影片放映行为,查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盗版侵权行为,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等。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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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0:2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