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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指导意见(试行)
释义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方案》及《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指导意见》等文件的相关要求,为了规范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甘教基[2010]45号

各市(州)教育局,有关高等师范学校,有关办学单位:

为了加强对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制定了《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现下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有好的改进建议,请及时反馈到省课改办。

附件:《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指导意见(试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指导意见

(试行)

一、学分认定的机构和职责

学分认定的主体是学校。校长是学分认定的第一负责人。

普通高中学校要成立学分管理工作委员会,依据课程标准要求制订相应的学分评价标准和学分认定管理工作细则,负责学生学分的审核、认定、监督、检查、公示和裁定等具体工作。

二、学分认定的条件

学分认定是对学生可否获得学分的判定。学分认定的意见分 “同意认定”和“不予认定”两种。

(一)必修课程和选修Ⅰ课程的学分认定:

1.修习课时的要求。本项目主要体现学生学习的参与程度,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学校必须按照课程设置所规定的课时开设课程,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课程修习,课程修习的时间记录由授课教师登记,教务处核准建档。

原则上规定每获得1学分修习时间为18学时。未经学校批准,课程模块实际修习时间低于该模块规定学时数5/6的,评价为不合格。

2.修习过程综合表现。本项目主要包括学生修习过程中的情感态度、参与课堂学习活动情况、完成作业的情况、从事与修习内容相关的实验及阶段性测试成绩等,具体由学科教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本项目评价由学生自评、小组评价和任课教师评价组成,各部分权重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3.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查)。本项目指模块修习结束后举行的全面、系统的考试(考查)。应由学校统一组织命题进行测试。本项目评价结果评价为合格和不合格。

以上三项每方面评价均评为合格者,并通过公示,方能获得相应的模块学分。

(二)综合实践活动领域的学分认定:

1.研究性学习活动

高中阶段必须修完15学分,活动时间不少于270学时,完成课题不少于3个。学分认定须提供完整的学习活动材料:⑴开题报告或活动方案;⑵过程记录;⑶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及教师评价记录;⑷活动成果。

满足学时、材料条件,并经课题审核后方能评定相应学分。

2、社区服务

三年内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10个工作日,计2学分。学分认定须提供完整的活动材料:⑴学生的活动计划、记录、总结;⑵社区提供的证明材料。

满足工作日、材料条件,并经审核后方能评定学分。

3、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的时间每学年不少于1周,计2学分,高中三年共计6学分。社会实践活动的形式包括军训、考察、参观访问、生产劳动等。学分认定须提供完整的材料:⑴学生的活动计划、过程记录、总结;⑵相关单位(或学校)提供的证明材料。

满足学时、材料条件,并经审核后方能评定相应学分。

以上领域的学分,应根据学生的完成情况分阶段及时予以认定,并记录存档。

(三)选修Ⅱ(学校课程)的学分认定:

选修Ⅱ课程不少于6学分。学分认定须提供完整的材料:⑴学生的修习时间(原则上每获得1学分修习时间为18学时);⑵过程表现;⑶学习成绩(成果)。

三、学分认定的基本程序

(一)学生按要求学完一个模块的课程,并通过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查),或完成一项综合实践活动后,由学生或任课教师向学校学分认定机构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学科任课教师或综合实践活动指导教师根据学分认定条件进行对照,提出对学生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学校学分认定机构对学生的申请和任课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核,做出认定结论,并由学分认定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学分认定结果应在学校范围内公示。未予认定学分的,要书面通知学生并告知原因。

(三)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学分认定意见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或接到通知之日起两周(14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机构提出复议要求。学分认定机构自接到学生复议要求之日起两周以内进行复议,及时给予书面回复,并做好相应工作。学校对未予认定学分的学生,应及时指导学生补足学时、重考、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四)学生因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补考1次,补考时间由学校安排,补考合格后方可获得学分;补考仍不合格者,允许重修或另选修其他模块。(必修课程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课程除外)重修要在接到学分不被认定通知后1年内完成。(高三年级要在本学年第一学期内完成)

(五)学分认定工作结束,学校要及时将学分认定结果存入学生档案。

四、学分认定的管理和监督

(一)学生学分认定档案应包括学生在该课程(模块)修习的课时、修习过程评价、考试(考查)成绩、学分认定时间等。学生学分认定档案应分别记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和学生成长记录(或学生素质发展手册)。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入学的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使用统一编制的学籍号,便于学籍管理以及学分查询。

(二)学校不得以学分奖励学生。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在学生成长记录和学籍管理卡的相应栏目内予以记录。由于休学等原因造成学习过程间断的,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或使用。

(三)学生的学分档案必须是原始而真实的,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

(四)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学分互认。由外省(市、自治区)转入的,必须提供必要的学分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应当认定学生在原学校所获得的学分。我省学生转外省(市、自治区)就读的,应将该生学分认定情况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

(五)学校要建立和逐步完善学分认定管理工作制度,妥善保管学生的各种学分认定材料。特别要建立学分管理诚信制度。学校要为授课教师、学科学分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建立诚信档案,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内容。对在学分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者,要严肃查处。

(六)学校应定期将认定结果上报其直属学籍管理部门。各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分学期(或学年)及时将学分认定档案登记,并结合学籍管理备案。

(七)市县级学籍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告学校学分管理质量情况,将学分管理质量的检查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普通高中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分管理工作要适时进行检查和指导,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学校学分管理质量情况做出评估。对学分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应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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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9: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