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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释义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厅级建制,归口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厅级建制,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省财政厅省直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将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及承担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划入省财政厅有关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职责(和财政划出职责一致)。

(三)划入省政府办公厅承担的省直机关房产和行政事务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工作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全省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组织拟订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体制改革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配置标准的执行工作;承担清查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监管、资产处置、年度审核、统计报告等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绩效考评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稽查工作。

(四)按规定组织实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共用房建设、房屋维修、政府采购、公共机构节能等专项经费的汇总、审核、上报、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土地管理;承担公共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项目审核、建设监管、权属登记、使用调配;编制公共用房修缮计划,审批修缮项目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建设工作;负责公务员周转性住房的项目汇总、审核和上报,承担集中建设和配售管理工作;负责维修改造危旧住房。

(七)负责指定范围的领导干部和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工作。

(八)指导和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制定公共节能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共节能工作的考评及能耗统计工作;负责全省新建公共机构节能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方案审核、建设监管、效果评价工作。

(九)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实施工作;承办采购项目的汇总审核、招标方式审批、信息管理、专家管理、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合同备案管理、供应商投诉管理等工作。受委托承办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采购。

(十)负责协调联系各市州人民政府驻兰办事机构,联系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甘肃办事机构。

(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事务工作;起草机关事务有关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体制改革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财务管理处。

按规定执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共用房建设、房屋维修、政府采购、公共机构节能的汇总、审核、上报、使用和管理。负责局机关经费的预(决)算及财务管理工作。

(三)资产管理处。

承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定配置标准;承担清查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监管、资产处置、年度审核、统计报告等工作;承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承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绩效考评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稽查工作。

(四)房地产管理处。

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土地管理;承办公共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项目审核、建设监管、权属登记、使用调配;编制公共用房修缮计划,审批修缮项目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建设工作,负责公务员周转性住房的项目汇总、审核和上报,承担集中建设和配售管理工作;负责维修改造危旧住房。

(五)服务处。

拟订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全省机关后勤管理和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指定范围的领导干部和有关服务对象的服务及保障工作;负责协调联系各市州人民政府驻兰办事机构;负责联系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甘肃办事机构。

(六)公共机构节能处。

指导和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制定公共节能规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公共节能工作的考评及能耗统计工作;负责全省新建公共机构节能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方案审核、建设监管、效果评价工作。

机关党委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编制50名(行政编制15名,事业编制35名)。其中:局长1名(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兼任)、副局长3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13名。

五、其他事项

(一)纪检监察工作接受省纪委驻省政府办公厅纪检组、省监察厅驻省政府办公厅监察室统一领导。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

1.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配置标准的制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配置标准的执行。

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单位范围: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各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的机关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上述部门(单位)所办的培训中心、宾馆、饭店、印刷厂等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省政府驻外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行政经费供给的人民团体、省政府各部门(单位)下属单位(除机关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所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配置标准的执行,承担所管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所管单位的办公用房、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项目审核、建设监管、权属登记、使用调配职责;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除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企业以外的国有企业资产监管;负责监管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除机关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外)下属单位和市、县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监管公安、安全、劳改单位(包括边、消、警)的涉密资产监管。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揭牌仪式

2009年10月30日上午,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揭牌仪式在甘肃省政府举行。甘肃省委常委、副省长刘永富代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对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高翔出席揭牌仪式并讲话。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志良、甘肃省政协副主席黄选平为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揭牌。甘肃省政府秘书长李沛文出席揭牌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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