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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邱兴隆
释义

邱兴隆,著名刑法学家,“三湘刑辩第一人”,主张“全面废除死刑”。现任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曾先后在西南政法大学、湘潭大学、厦门大学任教,兼任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全国法律硕士指导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湖南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南省法学研究基地首席专家等职。

中文名:邱兴隆

国籍:中国

出生地:湖南湘乡

出生日期:1963午1月1日

职业:教授

毕业院校:中国人民大学

代表作品:“死刑的德行”《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

人物简介

邱兴隆,男,1963年1月出生,湖南湘乡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历,著名刑法学家,师从法学泰斗高铭暄先生,被誉为“三湘邢辩第一人”,其学说核心主张“全面废除死刑”。现任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学科带头人;醒龙律师事务所创办人,名誉主任。

曾先后担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全国法律硕士指导委员会委员,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湖南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南省法学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组成员等职。

2005年,荣获全国第四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2010年10月,捐资50万元在湖南大学法学院设立“醒龙奖学金”。

生平经历

1979年至1986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后考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从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先生,后未完成学业就下海从商。曾两次因“经济犯罪”含冤入狱,遂了早年的进监狱体验的想法。后经师友鼓励,重走学术之路。

1998年12月在西南政法大学工作,1999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2001年至2006年在任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

2006年至2010年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0年8月调任湖南大学,任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学科带头人。

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全国法律硕士指导委员会委员,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湖南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南省法学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组成员等。

法学之路

30年前的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的时候,15岁的邱兴隆高中毕业。此时,中国和越南之间的战火已经烧了起来,这个来自湖南湘乡的少年希望能够成为士兵置身战场。他的士兵之梦没能成真。他不得不重返学校,补习了半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现在的西南政法大学)。

“当时说是读法律系,但整个国家其实没什么法,也就是《宪法》、《刑法》、《婚姻法》,而且《刑法》用得多,自然而然就对《刑法》感兴趣。”邱兴隆回忆。

在邱兴隆考上大学的1979年,国家颁布了《刑法》。“1979年之前,死刑被滥用了,任意性太大,没个准。像张志新、遇罗克这样的案子,死刑起到的是反动作用,被扼杀的是真理。”邱兴隆说。

1979年之后,尽管死刑是作为法律手段存在,但和政治的结合依然紧密。《刑法》颁布之后不久,全国性的严打开始。

“严打时期,死刑的适用范围被扩大了。比如说盗窃罪,1979年最多是无期徒刑,到了1981年,就可以判死刑了,盗窃罪一下成为死刑大户。”邱兴隆说了一个案例,当时有人偷了一批纽扣电池,受害人报案是价值四千多元,但当时公安局搞了个界定,定成三万多元,这就判成了死刑。这起案件后来被认为是一起错案。“因为后来发现那些电池是假冒伪劣产品,不值这么多钱。”

邱兴隆的办公桌上置放着一本他所著之书《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为此书作序的是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教授高铭暄。

1986年,23岁的邱兴隆成为了高铭暄教授的博士研究生。一年之后,确定博士论文选题时,邱兴隆本打算以死刑为研究方向,但高教授否定了,高认为,在当时的形势下,死刑是不便于拿出来谈论的,这是个政治问题。

北京大学教授的陈兴良曾回忆与邱兴隆那段在北京的日子,“当时的邱兴隆桀骜不驯而玩世不恭,尤其是他性格上的易变和情绪上的急躁,多少为他后来的变故埋下了伏笔。他是一个极不安分的人,创新冲动与冒险心理主宰着他。”

彼时,正值海南建省前夕,原本平静的岛屿一片喧嚣。在和朋友到海南大学联系工作的时候,邱兴隆被校方开出的优惠条件所吸引,答应毕业之后到该校工作,并以教学实习的名义留在海南,办起了一家书店。

1989年,匆忙回京完成博士论文的邱兴隆,7月份办理了分配到海南大学的手续,并准备在8月份进行博士论文答辩,看起来,他的学业之门马上就可以关上了。

但他没想到的是,此时,属于他的“传奇”之门才刚刚打开。1989年7月20日,邱兴隆被警察带走了。在一次清查行动中,警察在他那里发现了几部书稿。当晚,邱兴隆便被以“涉嫌非法出版”之名送进了北京市公安局收容审查站。

“收容审查的最长期限本应为3个月,但等事情查清,我被整整关押了185天,收审结束时,还留下一个尾巴——取保候审。”邱兴隆回忆。

陈兴良记得,从收审站出来之后,面容憔悴、衣衫褴褛的邱兴隆找到了他,他安排邱洗澡、吃饭,并陪着他买了全套的新衣服换上。

在邱兴隆被收容审查期间,海南大学已经致函中国人民大学,表示不再接收他。1990年,虽然邱兴隆获得了自由,但当时北京市收容审查站只是口头宣布事情已经查清,其不存在违法行为。当邱兴隆提出要书面结论时,遭到了拒绝。“从承办人员那里了解到,之所以不给书面结论,是因为当时行政诉讼法已经出台,我属于被错误收容审查,而且超期,出具书面结论等于给我提供诉讼的证据。”邱兴隆说。当时,他的老师高铭暄、王作富教授曾在多种场合以他的遭遇为例,呼吁制止滥用收审、侵犯人权的现象。

“收审释放”的影响巨大,没有单位愿意接收他,遇到有愿意接收他的单位,又要他出具收审他属于司法错误的法律文本。邱兴隆感到了心灰意冷,与中国人民大学不辞而别,“失踪”了。

和死囚在一起的日子

他下海做了一个书贩。“当时觉得,读了博士又有什么用呢?我感到了一种自卑。”邱兴隆还在不停地吸着烟。在他回忆里,1993年,他在河北石家庄向一位书商追款,没钱给他的书商给了他一批盗版的《读者文摘》精华本,他接受了。这些书后来被查了出来。

“当时正值全国扫黄打非,而石家庄又是盗版书的重灾区,甚至因为我是法学博士生的原因,我被某些地方领导刻意树立成了反面典型。”

1993年3月,邱兴隆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出版”为名收容审查。1994年8月,已经被收审近一年半的邱被以“投机倒把”罪名逮捕。他从收审站转到了看守所。

由于一直没有终审判决,邱兴隆就一直呆在看守所里。这种厄运意外地给邱兴隆研究死刑提供了便利。

邱兴隆觉得看守所里的“亚文化”对他是有帮助的。每个刚来的“新人”都要对号子里的人讲自己的入狱起因,不说实话就挨揍。作为法学博士生的邱兴隆在看守所里很有名,囚徒们往往把他当成救命稻草,将自己的经历和犯罪过程详述给他听。

“那些被判了死刑的人,各种各样的心态都有。”邱兴隆见识了各式死刑犯,有刚进来的时候大无畏的,但临到上刑场时,屎尿弄了一裤子。执行死刑的人都有经验了,把犯人的裤腿都扎好;也有不怕的,笑着走的,还开玩笑说,哥几个再见啊,上路了。

邱兴隆思考,为什么看上去和我们一样的人,就非把他杀了不可?还有那么多人,即使按照并不合理的法律规定,他也不该判死刑,为什么就判了死刑?“如果我是法官,在判死刑的时候,我会受到煎熬,但有的人也许不会。”

看守所里的一次经历让邱兴隆深感触动

1996年的冬天,他和两个死囚关在同一个号子里。邱兴隆当时胃出血,拉出来的全是一块一块的血,往盆子里吐的也全都是血。“吐完之后,我感觉自己就要死了。”邱兴隆说他晕了过去,醒过来的时候,发现自己仍在原地,没有死,也没有人把他带走。他听到牢里的人都在大声地给他报号——这里有人生病了。

好不容易,有个干警过来,看了看躺在地上的邱兴隆,踢了他一脚,以为他是装病,走了。那两个和邱兴隆同号的死囚用手铐使劲砸着铁门,大声叫道,你们还管不管啊,人都要死了!

“他们是死囚啊,但他们在想着救我,这个时候,你说他是好人还是坏人?他们杀人的时候也许很凶残,但这个时候的他们又怎么解释?我觉得人性本来是善良的。”邱兴隆认为这样的经历影响了他日后主张废除死刑。

邱兴隆早期做学生的时候是主张保留死刑的。“做学生的时候,从学校到学校,没什么思考。从某种意义上说,看守所的经历是一种财富,从素材的收集到思想的积累,都是在书斋里找不到的。在看守所里,抬头见刑法,低头见罪犯,想不思考都不行。”

邱兴隆开始有意地研究看守所里的死囚。为了了解他们,他故意让干警给他调号,因为“一个号子里最多只有两个死囚”,他想接触更多将要赴死之人。

对于死刑,彼时出现了一些变化。1996年的冬天,职务侵占罪出台之后,看守所里有个信用社的主任原本因为贪污被判死刑,后改判为职务侵占罪,获刑15年。“我清楚地记得,当他的镣铐被打开之后,他大喊一声:活——了!整个看守所都听得到。能听得出来,那种求生的欲望是多么地强烈。”邱兴隆觉得,从那个时候开始,死刑的滥用开始刹车了。

死刑的反对者

邱兴隆留着一头长发,黑且瘦,这让他看上去像是一个流露着颓废感的摇滚歌手,而不像是律师和教授。他曾开玩笑地说,要把失去的头发补回来。在看守所里,他留了近5年光头。

1993年到1998年之间,看守所里的邱兴隆不知道作为囚徒的日子什么时候是尽头。他曾经因病出去就医过一次,外边的街道他都不认识了,“变化太快了,这让我感到心慌。”他甚至认真地打算过,放出去之后,回湖南老家种两亩地,平平淡淡过一辈子。

1997年12月,在被羁押近5年后,邱兴隆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由于实际羁押期限超过了所判刑期近一倍,他不服判决,继续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8年12月20日,邱兴隆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无罪。

这个终获无罪的法学博士生,带着在看守所里用糊包装盒的纸写就的几百万字论著、手记以及九麻袋的书,南下重庆,回到母校西南政法大学任教。

1999年,曾经“很不听话”的学生邱兴隆向导师高铭暄教授提出重新申请博士学位。1999年5月25日,中国人民大学,邱兴隆的博士论文答辩开始,刚准备说话,他已泪流满面。23岁就考上博士研究生的邱兴隆在36岁时拿到了博士学位。

对于死刑,学界已经沉默很久了。1980年代严打的时候,曾有学者对滥用死刑提出异议,当时被当作政治事件来处理,这些学者还被全国通报批评。

2002年,邱兴隆在湘潭大学组织召开了一次死刑问题国际研讨会,这在中国还是第一次。结果他发现,在那次会议上,除开国外法学者,主张立即废止死刑的中国法学者只有他一个。“目前,从国内法学界来看,大多是限制派和将来废除派,几乎没有人主张死刑要永远存在,但什么时候废除则意见不一,立即废止死刑的声音是少数派。”

邱兴隆做过民意测验,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大概只有百分之十一左右,大部分人主张保留死刑。“很多人质疑过我,老百姓都不主张废除死刑,你为什么要违反民意?”邱兴隆认为,做事情是要考虑民意,但绝不能只考虑民意,如果民意第一,“我们都不要上大学,种田就行了,上大学就要培养精英意识,常人想不到的东西你能想到。”

在颇受争议地辗转西南政法、湘潭大学之后,邱兴隆做起了律师,但他无法完全适应远离学校的生活,2006年,他接受了厦门大学法学院的邀请,到厦大任教。“我在厦大领的工资基本上都花在长沙和厦门之间的路上了,在厦大就是精神寄托,证明自己作为学者和老师的存在。”

邱兴隆会给学生们说起他的经历。他非常认同费孝通说过的一句话——监狱是社会的窗口。有什么样的监狱就有什么样的社会,监狱可以折射出社会的文明程度。

“一个不重视罪犯待遇、不重视生命的国度,文明程度肯定不行。你在杀一个人的时候,就已做出了判断,人是可以被杀的。”邱兴隆说,“宽容是一种美德,爱罪犯就是爱你自己。”

个人成就

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全国法律硕士指导委员会委员,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湖南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南省法学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组成员等。

他曾获得第四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湖南省“首届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称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其研究成果多次获得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入选“新世纪湖南省首批青年社会科学研究人才百人工程”。近年来他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6项,出版独著9部,译著、合著等17部,发表学术论文118篇。他的《刑罚理性导论》、《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比较刑法(第一卷.死刑专号)》等著作,在刑罚基础理论、死刑等领域的研究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影响。他还主持、参与了多次国际、国内的重要学术会议,在振兴法学教育、参政议政、参与司法实务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主要作品

论文

《刑罚功能论》,邱兴隆,《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刑罚个别化否定论》,邱兴隆,《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论一般预防的正当性》,邱兴隆,《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威慑刑的理性反思》,邱兴隆,《法律科学》1999年第1期

《刑罚的相应性的基本蕴涵》,邱兴隆,《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

《报应刑的生命路程》,邱兴隆,《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

《一般预防的规诫》,邱兴隆,《政法论坛》2000年第2期

《个别预防论的价值分析》,邱兴隆,《法学论坛》2000年第2期

《刑罚是什么》,邱兴隆,《法学》2000年第4期

《一般预防的局限》,邱兴隆,《政法学刊》2000年第3期

《报应论的理念嬗变》,邱兴隆,《湖南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一般预防论的流变》,邱兴隆,《法学评论》2000年第5期

《刑罚一体论的解构》,邱兴隆,《法商研究》2000年第5期

《一般预防论的价值分析》,邱兴隆,《法学论坛》2000年第4期

《个别预防论的四大命题》,邱兴隆,《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一般预防的证明》,邱兴隆,《云南法学》2000年第3期

《死刑废止论的起源》,邱兴隆,《当代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刑罚个别预防论批判》,邱兴隆,《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

《刑罚报应论》,邱兴隆,《刑事法评论》第6卷

《刑罚一般预防论》,邱兴隆,《刑事法评论》第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多重的刑罚是相应的》,邱兴隆,《法学评论》2000年增刊

《个别预防论的源流》,邱兴隆,《法学论坛》2001年第1期

《犯罪的严重性:概念与评价》,邱兴隆,《政法学刊》2001年第1期

《西方刑罚一体论的九大模式》,邱兴隆,《湖南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刑罚一体论的影响》,邱兴隆,《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报应刑的价值悖论》,邱兴隆,《法学论坛》2001年第1期

《死刑的德性》,邱兴隆,《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

《国际人权与死刑》,邱兴隆,《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

《批判的学问》,邱兴隆,《现代法学》2000年第6期

《学海沉浮录(之一)》,邱兴隆,《中国律师》2000年第11期

《学海沉浮录(之二)》,邱兴隆,《中国律师》2000年第12期

《学海沉浮录(之三)》,邱兴隆,《中国律师》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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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