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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释义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的根本职能是,依法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的环保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标准、统一法规、统一发布信息,强化宏观调控和执法监管力度,确保全省环境安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拟定我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并负责颁布后的执行,依法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政府委托对省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二、拟订我省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我省可持续发展纲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我省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省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三、负责对我省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省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审批或报批建议;监督管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五、指导和协调解决省内部门或地域间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理涉及省外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六、贯彻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我省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省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组织拟定国家未作规定的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和管理我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省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指导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

九、承担对外环境保护科技协作和交流工作,负责申请、审核对外环境保护协作项目,引进资金技术。

十、指导和协调省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在大、中、小学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管理本局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建设以及人事工作;指导全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规划与组织指导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落实地(市)环保局领导干部协管职责。

十二、组织全省国际环境保护公约的履行活动,管理省内有关的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

十三、协调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我省环境保护工作,承办原环委会的具体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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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