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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丰顺县电声行业商会
释义

商会简介

丰顺县电声行业商会成立于 2009年 6月 10 日 。商会成立时得到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县委、县政府的主要领导都出席了挂牌仪式,商会聘请了县委书记、县长等十六位党政领导为商会顾问。商会成立后,得到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商会能够按照商会章程,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促进了丰顺县电声行业的发展。商会的任务是“一个中心”、“两个目标”、“四项工作”。“一个中心”就是以会员为中心,竭诚为会员服务。 “两个目标”:一是把商会建成电声行业之家;二是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会员企业做强做大。“四项工作”:一是发挥商会的团队优势,提升商会形象,加强与市场的沟通、联系,共同营造公平、有序、和谐共赢的电声市场秩序,打造丰顺电声品牌;二是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诚信守法、规范经营的优势;三是开展信息资源服务,为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拓展市场空间,增强市场的竞争能力提供咨询培训服务;四是与会员共同探讨研究电声行业发展的趋势,研究分析发展对策和规避经营风险。

商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丰顺县电声行业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丰顺县从事电声行业的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自愿发起的民间社团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发展指导电声产业。以打造丰顺电声品牌为指导思想,团结全县电声行业同仁和热心于电声产业的专家、学者,努力繁荣和规范电声行业,促进我县电声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按照《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同业商会通则》为根本准则,自觉服从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丰顺县工商联(总商会)是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自觉接受丰顺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是:丰顺县新世纪庄园路A1 电话: 6886328

第一章 职能与服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电声行业的助手作用,成为政府和成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部门做好业内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及其管理工作。

(二)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成员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促进电声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 引导会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四) 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电声行业交流会,促进商务洽谈,帮助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会员与港澳台及世界各国电声业界的交流与合作。

(五) 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各种关系,调解经济纠纷,增强会员间的团结协作。帮助会员及企业出谋划策,提供商机,为会员在开拓市场、租赁场地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关心与帮助。帮助会员克服困难,解决突发问题。

(六) 组织电声技术攻关和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活动,促进新工艺的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会员企业之间的互相学习和交流,提高会员企业的业务水平。

(七) 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交流经验,相互学习,畅谈心得,沟通感情,相互支持,共同发展,不断提高商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八) 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扶贫济困和各项公益活动,宣传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先进事迹,评比、表彰优秀会员和优秀论文,并向社会推荐表彰先进,奖励积极参与商会活动,支持赞助商会工作的会员。

(九) 完成县工商联(总商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理事制,在本县从事电声产业的企业经书面申请,考察合格,本会会长会议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理事。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能主动热心为本会奉献。

第九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上交本届会费;

(四) 由秘书处发放理事单位牌证。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可要求本会组织有关人员对本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和业务技能方面的指导。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利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办理本会委托事项;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理事证明。理事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凡依法破产、关闭、注销的理事企业,即自动失去理事资格。

第七条 本会实行理事制,在本县从事电声产业的企业经书面申请,考察合格,本会会长会议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理事。

第十三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工商联(总商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 名,其中会长 1名,常务副会长2名,副会长10 名。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四)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用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商会日常工作人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由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名,领导日常工作,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成立会长会议领导小组,在会长会议休会期间负责商会事务。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工商联(总商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县工商联(总商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修改程序和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县工商联(总商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工商联(总商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县工商联(总商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工商联(总商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体理事大会表决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理事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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