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房屋登记 |
释义 | 一、房屋登记含义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附: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1月22日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1、概念: 第2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2、主管: 第4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3、程序 第7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4、原则 第8条: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5、时限 第23条: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效力 第26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98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9号)同时废止。 二、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1、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2、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3、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4、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5、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6、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三、房屋登记费收费标准1、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2、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4、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5、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6、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收费标准减半。 注: 1、上述收费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2、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同时废止。 3、房屋权利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缴纳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图书信息书 名: 房屋登记 作 者:程琥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年08月 ISBN: 9787503696930 开本: 16开 定价: 20.00 元 内容简介《房屋登记》内容简介:法律出版社是我国著名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该社组织编写的这套《热点难点案例判解》系列丛书,可以说是一次案例研究的较好尝试。这套丛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案例编选精当。典型案例、热点难点案例的挑选是一件见水平、费工夫的工作,典型案例、热点难点案例不等于奇案怪案,而是蕴涵了法学原理,也富于实践指导意义的实践精华。本丛书案例编选具备相当专业水准,精当贴切,并注重社会效果,反映了近年来我国审判实践的进展。第二,案例分析深入。本丛书的案例研究,准确抓住案例的核心点,鞭辟入里,富于创新,析案思路清晰敏捷,不但透了案例中的法学原理,还能进一步引申新理论,发现新问题,这就对实务工作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第三,编写队伍整齐。这套丛书的编写者,都是审判一线的庭长、副庭长,并都具有法学博士学位,可以说,都是专家型、学者型的法官。他们熟悉审判工作,也勤于思考,热爱学习,善于研究。 作者简介程琥,法学博士.社会学博士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出版《全球化与国家主权——比较分析》、《历史法学》、《发达国家立法制度》、《热点难点案例判解——工伤保险》、《模拟行政审判庭》等个人专著,参与编写《行政诉讼前沿实务问题研究》、《物权法与行政诉讼实务问题研究》,《海洋行政执法》等十余部著作,发表论文八十余篇。研究方向:行政诉讼实务、法社会学、司法改革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侯丹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参与编写《法官素养与能力培训读本》、《物权法与行政诉讼实务问题研究》等著作,发表论文及调研报告二十余篇。研究方向;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学领域中的交叉研究等方面。 图书目录1 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为具有可诉性 2 房屋登记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房屋登记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 未改变登记内容的补证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 被生效民事判决作为证据采信后的房屋登记行为仍具有可诉性 5 与房屋连续转移登记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6 承租人以房屋登记行为侵犯其优先购买权提起诉讼的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7 妻子以房屋登记行为侵犯夫妻共有房产提起诉讼的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8 继承人与被拆除房屋的权属登记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9 房屋登记机关对依法查封的房屋办理转移登记的应予撤销 10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应予驳回 ‘ 11 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行为与生效民事判决抵触的应予撤销 12 登记机关没有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办理的房屋抵押登记无效 13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押 14 房屋所有权登记被撤销后房屋抵押效力的认定 15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中公证书的地位和效力 16 房屋多重买卖中房屋权属登记效力的认定 17 擅自处分未成年人房屋所有权办理的转移登记应予撤销 18 离婚后房屋连续转移登记与生效裁判不一致的应予撤销 19 房屋继承人与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 20 对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21 查询房屋档案资料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2 房屋权属有争议的应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23 房屋公摊面积登记错误的可以判决部分撤销 24 房屋登记混合过错下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的衔接 25 注销房屋产权证不是行政处罚行为 26 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27 房屋登记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与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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