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翻异别勘 |
释义 | 宋代重视口供,翻异别勘是宋朝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指在诉讼中,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翻异),事关情节重大,一般由另一法官或其他司法机关重审(别勘)的制度。别勘分为别推(换法官审理)和别移(换司法机关审理)。宋代,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则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监司另派官员复审。按照法律规定,翻异可三至五次。妄行翻异叫冤者,别推时加重处罚。这种制度就其实质来说,是司法机关自动复审,虽有时会因多次翻异而影响司法机关的审判效率,但从总体上来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是宋朝统治者慎刑精神的表现。 为了防止囚犯利用故意"翻异别勘",拖延时间,宋代沿用唐代的三推之限,一般情况下,囚犯只要经3次翻异别推后,再翻异即不再复推,强行判决.南宋又改为5推.宋还严格规定复审时必须选差"无干碍官";官吏在别勘时发现冤抑,则要受到奖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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