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法律博士 |
释义 | 法律博士(Juris Doctor)是一个法律学位,是法律教育中的一个学历,但亦有译为法律硕士、法律职业博士、法律专业博士等翻译的情况。 法律博士历史在中世纪时候,欧洲兴起了大学和学术,其时,法学便成为了大学的重要科目之一。及至近代,不少大学均设有法律本科课程。 在19世纪,多名法律学者提出,律师应接受更全面的教育、法学院学生应接受人文教育,获得法学界的广泛认同。在9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戴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有意促使法学院成为大学毕业生入读的职业学院,在1871年,他把2年制的法律课程改为3年制,其他法学院亦相继跟随,而美国各著名法学院亦开始有“后学位化”的趋势。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哈佛大学和宾夕凡尼亚大学率先宣布将法学院课程定为研究院课程。这些改革为法律专业学位奠下了基础。 自20世纪,美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专业性越来越受关注。在1902年,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率先以拉丁文“Juris Doctor”作为其法学院的毕业学位,后来各大学的法学院亦相继以Juris Doctor作为学位持有人修毕法学院后所得的毕业学位,但其时,传统的法学本科学位——法学士(Bachelor of Laws, LL.B.)——仍然是美国法学院所颁授的学历。 及后,随着美国法律家协会的压力,美国的法学院均逐渐宣布以大学毕业作为法学院的入学要求。时至今日,美国律师协会所认可的法学院基本上均是以大学毕业作为入学的要求。 法律博士学历地位官方认定法律博士在法学院的学历阶梯中属于基础法律学位,这一点是毫无争议的,而由于法律博士中的“博士(Doctor)”在语言上的对应字义,关于法律博士是不是博士学位则存在较大争议。在学术惯例上,法律博士和其他专业学位一样,并不等同博士学位,这个惯例已于世界上多间大学以明文规定。在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对其法律博士课程的网页简介上便指出“法律博士一般被认为是一个修课式硕士学位”。 在内地为避免混淆,其法律专业学位课程一律定名为“法律硕士(Juris Master)”;而在中国内地,法律博士的学历被认定为“相当于中国内地的法律硕士”。现时,在中国内地,只有北京大学深圳国际法学院(School of Transnational Law)开办的普通法法律学位是以“Juris Doctor”定名,但其中文名称依然沿用“法律硕士”。 在台湾,法律博士被认定为法律研究所学位。 在香港,法律博士在资历架构中属于第六级别,属“硕士、学士后文凭、学士后证书”之级别。 非官方认定不少地方、机构对于法律博士的学历规格仍然存在争议,这些争议大致分为两种派别: 认为法律博士等同本科学位的派别:由于法律博士在法律学位的阶梯中处于基础位置,在进修或投考律师资格的地位上与法学士相若,因此有人认为法律博士与法学士的地位理应相等。 认为法律博士等同研究生学位的派别:由于法律博士的入学要求是本科毕业,因此纵使法律博士只是法律学位阶梯中的基础学位之一,但有人认为法律博士的地位应高于本科学历,属研究生学位。 法律博士专业地位律师专业法律学位在普通法国家之间并不完全互通。在美国,拥有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的JD学位即可参加律师资格考试,但其他普通法国家的法律学位则有可能需要满足额外的条件方可应试。在其他普通法国家,拥有美国JD学位也有可能需要满足额外的条件。 在香港,持有认可法律博士学位的人,可以通过修读法律专业证书(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of Laws / P.C.LL.)进而取得律师资格,但如该法律博士学位并非由香港的法学院所颁发的话,则须要通过P.C.LL.的Conversion Examination方能入读P.C.LL.。 持有认可法律博士的人亦可应考中国大陆的司法考试及台湾的高等考试司法官律师考试以取得当地律师资格。 学术界世界各地的法学院对法学教职员的学历要求不一。在美国的法学院,由于除了学术研究成果外还非常看重教职员在法律业界的实务经验和资历,因此不少仅有本科及法律博士学历的退任法官或在职律师会被法学院聘任为教授。但在一些对教职员学历有硬性要求的地方如台湾,想要成为教授则必须拥有认可的博士学位,法律博士的学位并不足以在台湾成为一名大学教授。 世界各地的法律博士美国美国大学本科不设法律学位,法律是研究生阶段的专业教育。Juris Doctor的学业完成时间通常为三年(兼职修读一般需四年),申请者需要具备大学本科学历。该学位设立的目标是为有志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提供学术和专业的训练,它是美国法律教育体系中的第一个学位。在美国大多数州,法律博士学位是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执照的先决条件。美国驻中国大使骆家辉,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和现任总统奥巴马包括众多政商界名人都是法律博士学位的获得者。 中国大陆中国自1995年通过《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后,1996年开始了首批招生,其时仅有8所院校(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合共招生539人。 在1997及1998年,南京大学、中山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等14所院校新增为招生单位,1999年又增加了清华大学等6所大学,及后法律硕士愈来愈受欢迎,至2007年已有79所院校获批准开办法律硕士课程,报名人数更是仅次于工商管理硕士(MBA)课程。 1996至1999年间,中国大陆的法律硕士课程并无对申请入学有原学历专修科目的限制,但自2000年起,所有法律硕士仅招收原学历并非法律专业的考生。 中国大陆的法律硕士以应考执业资格试(司法考试)为主,一般学制为三年,亦有二至五年(视乎修读模式及个别情况),课程内容及授课目的与美国的法律博士相似。 香港香港三所大学均有开办法律博士课程。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于2004年开办法律博士,是最早开办法律博士的大学,其后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于2006年亦开办法律博士,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则于2009年起开办法律博士。 香港的法律博士课程学制为两年(全日制)或三年半(兼读制),毕业者具有报读香港P.C.LL.的资格。在香港,取得执业律师或大律师资格的传统途径便是修毕P.C.LL.。 由于无需应考任何执业资格试,香港的律师执业前的专业训练主要集中于P.C.LL.和实习期当中,而法律博士则主要教授基础的法学知识,课程内容及授课目的与英国的法律专业共同试(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 / C.P.E.)相似。 与 法学博士的区别法学博士 在美国,有些学校,大约是170多所法学院中的20多所,提供法学博士学位课程。法学博士学位类似于其它学科的博士学位,是属于研究型的学位。在美国,法学博士学位有很大一部分是授予在美国学校进修的外国法学院的教师。在美国法学院作一名教授,一般不需要有这样的法学博士学位。在美国法学院作教授,一般只要有法律博士学位就可以了。如果一个律师/教授获得了法律学科的哲学博士学位或一种法学博士学位,那么他的名字前面一般加上博士(Dr.)标记。 美国法学院教授的社会地位很高收入也不少,所以想得到一个法学院的教授职位,竞争是相当大的。要想得到法学院的教授职位,主要是有不少在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的文章,然后要有著名法学院的法律博士学位,有在著名律师事务所或者在各级法院作法官助理的经历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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