èr gōng ㄦˋ ㄍㄨㄙ 二公
指府和县的副职。《儒林外史》第二三回:“适才我站在门口,遇见敝县的二公。”参见“ 二太爷 ”。
二公明、清承前代制度,各县置县丞,别称二公。与主簿辅佐知县,分掌粮马、税收、户籍、巡捕等事。
始置于战国,为县令之佐官。秦汉相沿。典文书及仓狱,为县令之辅佐,历代所置略同。惟晋及南朝宋无(宋只设建康狱丞)。丞之官秩,汉为二百石至四百石,清为正八品。县丞是中国古代地方职官名。在县里地位一般仅次於县令(或县长),汉时每县各置丞一人,以辅佐令长,主要职责是文书、仓库等的管理。後代虽有变革,如宋代曾一度废除,或以主簿兼任,但历代大多设置此一官员(一或二人),迄於清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