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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对赤水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76号提案的的答复
释义

袁品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赤水市出租汽车价格调整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出租汽车旅客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我市现行出租汽车旅客运输价格(以下简称出租车运价)是2002年6月1日调整的,6年来,出租汽车服务于社会,促进了我市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由于营运成本发生较大变化,二〇〇七年下半年和二〇〇八年初,先后有部分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口头形式、170多名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部分出租汽车公司通过书面形式向我局申请要求调整提高我市出租车运价。由于申请手续和程序不符合要求,以及政策性要求今年第一季度不出台政策性调价(提高)项目等原因,因此没有实施调价基础工作。二〇〇八年三月,各出租汽车公司联合向我局提出出租汽车运价调整申请,提出了具体的价格调整方案、依据和理由。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由我局组织、市城管局协助,举行了赤水市城市出租车运价调整决策听证会(以下简称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各出租汽车公司提出的调价方案主要如下:将起程基价由现行白天(6:00—24:00)2元调整为3元、夜间(0:00—6:00)3元调整为4元。其他相关计费办法不调整:(一)基本里程仍为2公里。(二)基本里程以外,车公里运行价白天0.6元/0.5公里,夜间0.8元/0.5公里,不足0.5公里按0.5公里计算。(三)返程空驶费,载客行驶5公里(含5公里)以内不收;超出5公里,乘客如不返程,5 公里以上部分加收车公里运行价的50%。(四)乘客要求停车等候的租车等候费,停车等候时间在5分钟内不计费,从第5分钟开始,每5分钟加收1公里的车公里运行价。(五)乘客要求计时包车,计费标准为白天15元/半小时,夜间20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计费。(六)车辆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按建设部、公安部第63号令规定,由乘客另行支付。

听证会应到代表26人,实际参会代表为24人。针对调价申请人提出的调价方案,听证代表进行了充分论证。9条意见认为调价幅度过大,8条意见认为应该提高出租汽车的服务质量,5条意见认为基本里程过短(其中多数建议调为3公里),3条意见认为应该在我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整合完善后调整,1条意见明确表示不应调整出租汽车起程基价。

我局与市城管局在听取听证意见后,结合相关政策和情况,认为我市出租汽车经营受成本上升的冲击较大是不争的事实,虽然国家近年来采取减免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放燃油补助等措施来扶持出租车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租车经营的负担,但却未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价格矛盾,同时这些扶持政策也说明了出租汽车经营面临着实实在在的困难。因此应对我市出租汽车运价进行调整(提高)。为此,我局于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将申请人提出的的价格调整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6月20日国家上调成品油价格后,为控制成品油调价的连锁反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于6月23日发出了《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切实做好疏导客运行业价格工作保持社会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发电[2008]12号,我局与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以赤价[2008]45号文联合贯彻),其中指出:这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出租车、液化气、天然气价格一律不作调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通过财政补贴来解决,并要求在7月1日起执行。

7月25日,省物价局和省监察厅针对成品油和电力价格调整,发出《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成品油和电力价格调整工作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的通知》(黔价[2008]147号,我局与市监察局以赤价[2008]52号文联合贯彻),再次强调“成品油价格调整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农村水路客运)、出租车、液化气、天然气价格一律不作调整”。

鉴于上述价格管理工作的政策性要求,市人民政府未予批准出租汽车运价的调整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再择机调整。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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