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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释义

职责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经东莞市委、市政府批准(东机编[2002]192号),于2002年12月16号成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5个科,主任1名,副主任3名。人员经费开支由财政核拔。

职能科室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5个科,主任1名,副主任3名。人员经费开支由财政核拔。

(一) 综合科

负责文秘、行政、人事、财务、信访、计算机网络系统维护及其他各项后勤保障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研究和各方面的宣传工作。

(二) 贷款管理科

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前调查和审批工作,贷款的抵押、公证及抵押物保险的办理,检查资金投向和使用情况;贷款的回收和利息清收,并对抵押物进行跟踪调查;贷款的催缴和追还及无法偿还贷款的职工个人抵押物的处理。贷款档案资料的管理。

(三) 提取管理科

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封存、转移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封存、转移档案资料的管理。

(四) 归集管理科

主要负责推行和指导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提高、降低,缴存基数调整及缓缴的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催缴、稽查执法工作;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研究,业务档案的整理;对受托银行各公积金经办网点的业务指导和督促。

(五)核算科

主要负责住房公积金收支分配的核算管理;原始凭证的审核和会计凭证的填制、登录、入帐,每日与受托银行进行帐务核对;与受托银行的票据交割和票据录入;根据会计制度及核算规程编制会计报表;搞好会计年度预、决算工作,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会计帐、表、簿、卡及传票、凭证和业务用章的管理;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筹集、使用计划,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的编制、上报。

管理中心办事处简介

为了进一步方便全市缴存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2008年9月26日,公积金中心在常平、塘厦、虎门三镇设立的办事处同时成立运作。办事处的主要职责如下:

1、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降低的审核。

2、单位名称变更或注销、缴存基数调整的审核。

3、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初审。

4、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封存、启封、转移的审核,并进行记载。

5、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初审,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定期将初审后的贷款资料上送中心。

6、协助受托银行办理贷款的抵押手续。

7、协助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催缴和稽查执法。

8、协助中心回收贷款和清收利息,跟踪调查抵押物,通过电话、短信、文字等方法催收和追还逾期贷款,对无法偿还贷款的借款人抵押物进行处理。

9、对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封存、启封、转移及贷款各环节的质量、效率进行监督。

10、对提取、封存、转移的证明材料和缴存、贷款等业务档案及时存放,进行电脑记录和整理,以备核查,并及时上移中心档案库。

11、每月5日前将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数据统计上报中心。

12、开展住房公积金有关缴存、提取、贷款等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制订措施在辖区内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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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