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释义 | 职责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经东莞市委、市政府批准(东机编[2002]192号),于2002年12月16号成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5个科,主任1名,副主任3名。人员经费开支由财政核拔。 职能科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5个科,主任1名,副主任3名。人员经费开支由财政核拔。 (一) 综合科负责文秘、行政、人事、财务、信访、计算机网络系统维护及其他各项后勤保障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研究和各方面的宣传工作。 (二) 贷款管理科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前调查和审批工作,贷款的抵押、公证及抵押物保险的办理,检查资金投向和使用情况;贷款的回收和利息清收,并对抵押物进行跟踪调查;贷款的催缴和追还及无法偿还贷款的职工个人抵押物的处理。贷款档案资料的管理。 (三) 提取管理科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封存、转移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封存、转移档案资料的管理。 (四) 归集管理科主要负责推行和指导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提高、降低,缴存基数调整及缓缴的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催缴、稽查执法工作;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研究,业务档案的整理;对受托银行各公积金经办网点的业务指导和督促。 (五)核算科主要负责住房公积金收支分配的核算管理;原始凭证的审核和会计凭证的填制、登录、入帐,每日与受托银行进行帐务核对;与受托银行的票据交割和票据录入;根据会计制度及核算规程编制会计报表;搞好会计年度预、决算工作,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会计帐、表、簿、卡及传票、凭证和业务用章的管理;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筹集、使用计划,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的编制、上报。 管理中心办事处简介为了进一步方便全市缴存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2008年9月26日,公积金中心在常平、塘厦、虎门三镇设立的办事处同时成立运作。办事处的主要职责如下: 1、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降低的审核。 2、单位名称变更或注销、缴存基数调整的审核。 3、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初审。 4、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封存、启封、转移的审核,并进行记载。 5、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初审,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定期将初审后的贷款资料上送中心。 6、协助受托银行办理贷款的抵押手续。 7、协助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催缴和稽查执法。 8、协助中心回收贷款和清收利息,跟踪调查抵押物,通过电话、短信、文字等方法催收和追还逾期贷款,对无法偿还贷款的借款人抵押物进行处理。 9、对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封存、启封、转移及贷款各环节的质量、效率进行监督。 10、对提取、封存、转移的证明材料和缴存、贷款等业务档案及时存放,进行电脑记录和整理,以备核查,并及时上移中心档案库。 11、每月5日前将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数据统计上报中心。 12、开展住房公积金有关缴存、提取、贷款等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制订措施在辖区内贯彻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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