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溧水县义务教育段学籍管理规定(小学) |
释义 | 为了认真实施《义务教育法》和《小学管理规程》,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就近入学,现根据省、市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一、新生入学1、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6周岁,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没有丧失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其入学年龄可针对具体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岁。 2、适龄儿童入学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是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 属下面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并持有相应的证明,按正常入学办理。 ①儿童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常住,父母中的另一方不在溧水工作的;父母离异,儿童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儿童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在施教区常住的,其父母双方都不在溧水工作的。 ③适龄儿童随父母户口在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处落户的,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分配住房并实际常住且户口从未迁移过的。 3、小学招生新生不得进行智商等各种测试,任何小学接(招)收各年段的学生不得进行选拔性的考试或变相考试。 4、新生入学后学校采集学生身份证号并按要求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十九位学籍号,编制新生花名册,并建立电子档案。(具体要求见附件一、二、三) 二、转学1、小学生户口因家庭住址变动迁移的,父母(法定监护人)可持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学校联系转学,经转入地学校同意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2、学校对符合条件的转学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转入学校如班生人数确已满额,也应先予登记,并向家长说明情况,做好思想工作,再由应接受学校与教育局普教科协调处理,安排到相对就近并有学额的学校就读。 3、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4、办理手续: 本县范围内转入、转出: (1)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到接受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 (2)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申请需附接受学校同意接收证明。转出学校开具同意该生转出证明,同意接收证明留校存档。 (3)接受学校凭同意转出证明和学籍卡到普教科审核、盖章、备案,审核材料留校存档。 (4)本县范围内转入、转出不再新建学籍,仍用原来学籍号、学籍卡。 外地范围转出、转入: (1)本县转出到外地 ①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附接受学校同意接收证明并加盖有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学籍管理章。 ②由转出学校凭接受学校同意接收证明并加盖有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学籍管理章和学籍卡,到普教科审核、盖章、备案。 (2)外地转入到我县 转入学校同意接受后带该生转学证明、学籍卡和户籍证明复印件到普教科审核、盖章、备案,建立学籍,审核材料留校存档。 三、借读1、学生在非户籍所在施教区入学作为借读处理。凡是因故要到施教区外借读的新生,也应先在户口所在地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取得学籍后,才能办理借读手续,到借读学校就读,并注明借读年限。 2、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中途外出借读的学生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3、借读学生一律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毕业证书。 4、借读手续: (1)监护人持有关材料,到借读学校办理同意借读证明。 (2)监护人向学籍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需附接受学校同意借读证明,学校审核后开具借出证明。 (3)监护人持同意借出证明(留借读学校存档)、学籍卡到借读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5、学生在借读期间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学籍卡中。在借读结束后,学校应将该生学籍卡给学生带回原学籍学校,借读学校应留存复印件。 四、休学1、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申请休学。 2、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如①病历②生病住院的要有出院小结③县级医生建议休息假条④骨折的要有医院拍的片子⑤看病发票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3、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4、办理手续: (1) 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给学校。 (2) 学校核实后在休学申请上签署学校同意休学并加盖公章。 (3) 学校凭休学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和学籍卡,到普教科审批、办理休学手续。 (4) 休学证明给监护人,审核材料留校存档。 5、经普教科批准后,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档案。 6、从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须给学生监护人能否休学的明确答复。 7、休学时间为从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缺课时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如因病或因故未能按期复学的,可申请续休一年,但不得超过两年。 五、复学1、学生休学期满,其监护人应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传染病类等疾病申请休学的,复学时应出具相关医院证明。 2、休学期间,出国、出境就读的,复学时须回原年级就读;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原因休学的,复学时可根据学生要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 3、复学学生学籍号不变。 六、注销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附证明材料),普教科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七、学期结束1、组织学生填写好学籍卡(新卡到普教科加盖学籍章)和成长记录册 2、毕业班编制毕业生名册(样式及要求见附件四),在6月底前完成,并上报普教科。 八、管理权限1、小学阶段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普教科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电子化工作。 2、学校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 3、学籍变动开具证明统一使用《南京市中、小学生转学证明》(转出使用)和《南京市中、小学同意接收转学、借读证明》。 4、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的学生。 5、学籍管理员要做好相关材料的存档管理工作,做到任何学籍变动都有手续。 6、普教科每学年进行学籍审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积存的问题。 溧水县教育局 二00七年一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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