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中世纪法兰西王国婚姻法中得一项制度,它规定,子未满30岁,女未满25岁,不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子满30岁,女满25岁,应向父母做尊敬请求后方能结婚。第一次父母不同意,要在一个月后作,若又不同意,一个月后作第三次请求,若仍不同意,过一个月后即可结婚。这一制度后来为拿破仑法典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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