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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罪犯改造质量
释义

罪犯改造质量是指改造对象经过改造后达到的社会化程度或状态。

1、罪犯改造质量的意义。“罪犯改造质量”这一概念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罪犯改造质量直接关系到服刑人员本身,关系到罪犯刑满释放后的行为表现,关系到社会对监狱工作的根本评价,关系到刑事执法力度和刑罚执行效果,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服刑人员改造质量是监狱工作和刑事执法工作的一个根本课题,甚至是社会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它是正确认识和指导罪犯改造实践的基本概念,是进行相关理论研究的重要起点。然而遗憾的是,这一概念似乎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尤须值得一提的是,在弄清“罪犯改造质量”这一概念之前,奢谈“罪犯改造质量评估”问题似乎过于仓促。

2、罪犯改造质量的已有定义及其不足。

综观“罪犯改造质量”这一概念的已有定义,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四种主要类型。

1)预期变化说。“改造罪犯的质量,就是指改造对象在管教工作者的改造手段影响下所发生的预期变化的程度,或者可以说,是改造主体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改造实践活动塑造改造对象的品格和特性所达到的完善状态。”这一说法出现较早,对监狱理论与实践影响也较大。它将罪犯改造质量这一概念定义为改造对象的预期变化程度或个性的被塑造的状态。

2)守法公民说。“罪犯改造质量,是指服刑人员在改造过程中所达到的悔改和达到‘守法公民’标准的状态或程度。”该说法的作者认为这个概念来源于包括宪法、刑法和监狱法等法律的规定,尤其监狱法规定的监狱机关的任务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因此,认为“守法公民”是对罪犯改造的目标要求。并据此认为罪犯改造质量是罪犯经改造后达到的悔改状态或“守法公民”的状态。

3)程度和品质说。“所谓罪犯改造质量,是指罪犯经过服刑改造后所要达到的程度和应具有的品质。”

4)比较说。A、“改造质量是指在劳动改造条件下罪犯目前的思想行为表现与其在被逮捕前所形成的思想行为表现(或在犯罪时的思想行为表现)之间关系的比较:罪犯改造质量=罪犯目前的思想行为表现/罪犯在被逮捕前思想行为表现。”这一说法很独特,其将改造质量定义为一种思想行为表现的比较。B、在前已提出的比较说的基础上,该说同一作者后又将其修改为:“罪犯在监管改造条件下犯罪心理系统的被改造程度与罪犯在实施犯罪前形成的犯罪心理系统的比较:罪犯改造质量=罪犯守法心理系统/罪犯犯罪心理系统。”这一更改后的说法将罪犯改造质量定义为罪犯心理系统的比较。

上述诸种定义均对罪犯改造质量的内涵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一定程度上从某一视角揭示了罪犯改造质量的特点。例如预期变化说表明罪犯改造质量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守法公民说提示了罪犯改造质量所追求的目标;比较说则直观的表现了罪犯改造质量的心理学意义。

但上述定义也多少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

其一,守法公民说把罪犯改造质量定义为达到的悔改程度或守法公民标准的程度或状态。我们说使罪犯悔改或使其重新做人成为守法公民是我们改造工作的追求和目标。追求或目标当然很重要,但直接把其当作罪犯改造质量的内涵有失妥当,也太过于简单化并有循环定义之嫌。而且,悔改或守法公民标准的状态或程度究竟是什么样的状态和程度呢?语焉不详,没有做出必要的揭示,定义模糊。

其二,比较说把罪犯改造质量定义为心理系统的比较,该说作者固然意识到罪犯心理状态与改造质量的关系。但仅以心理状态表示罪犯改造质量的全部内涵必然失之偏颇。因为犯罪决不单纯只是一个心理现象,而是多重因素的交叉作用的结果。改造罪犯的实践中也决不能只靠心理矫治的方法即能全部凑效,而是要靠多层次、多方面的方法和手段综合并用。由此仅以心理学词汇试图揭示罪犯改造质量的全部内涵必然失之偏颇,必然要犯“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另一方面,把罪犯改造质量定义为“比较”,用类似数学方程式的形式来表达固然十分新鲜,但“比较”作为认识事物的一种方法与要揭示的事物的本质是有区别的。把方法当作本质是不可取的。

其三,预期变化说把罪犯改造质量定义为改造对象的预期变化程度或改造对象的品格特性所达到的完善状态。但预期变化程度中的“预期”是什么样的预期,所谓完善状态是指什么样的状态都是很模糊的概念,因此不足以清晰地揭示罪犯改造质量的内涵。该说与守法公民说一样犯了定义模糊的错误。

其四,程度和品质说把罪犯改造质量定义为“罪犯经过服刑改造后所要达到的程度和应具有的品质。”这一定义过于简省,程度和品质是指哪些方面?很不明确。如果不加以限定,其外延就会很大,超过罪犯改造质量的应有外延,就会犯定义过宽的逻辑错误。而且,所谓“要达到的程度和应具有的品质”是一种期许或者要实现的目标,把它当作定义项是不妥的。

3、对罪犯改造质量的再认识

犯罪是一个社会现象,必须从社会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犯罪的本质。罪犯是人,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属性,因此,必须从社会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罪犯。

社会是人的社会。作为单个的人不成其为社会,必须联系起来才能组成社会。单个的人也不能离开社会而独自存在,离开社会的单个的人也不成其为人。人之所以为人,正在于其社会性。人与人之间的互相联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按马克思主义的原理来说决定于生产关系。人们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存在于自然界,通过劳动工具从自然界索取必要的物质基础,具有特定的生产力。社会是单个人存在的必要条件。看似简单随意的社会关系其实并不是由单个人所决定的,其发展变化具有历史的规律性。不管怎样,社会的存在体现于社会关系之中,社会关系的伦理规范是社会存续的理性基础,维护和满足社会整体的利益和需要。犯罪则是对社会伦理规范的挑战和破坏。从法律角度看,罪犯是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并依法被判定为有罪的人。从社会角度看,罪犯是违反社会基本行为规范,威胁社会正常存在秩序的人,因而应受到社会惩罚的人。

因此,罪犯的本质特征是反社会性。由此,罪犯改造质量必然体现于反社会性的去除上,即通过改造,消除改造对象的反社会性,培养和增加其社会性。这是一个动态过程,所以可称之为“社会化”。所以,罪犯改造质量可以定义为“指改造对象经过改造后达到的社会化程度或状态”。

①许章润,孙晓雳:劳改法学理论新探[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

②张晶,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模式研究,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第4卷第2期,2006年6月

③作者不详,对罪犯改造质量评价问题的思考,警察防卫技术探索网>> 警务前沿

④叶扬,改造质量的控制[J],载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编《青少年犯罪研究资料》[C],1986,347—352。

⑤叶扬著,犯罪与改造[M],群众出版社,1999,29。

编辑参考资料:《罪犯改造质量概念辨析》(《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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