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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准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
释义

准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简称准政策性贷款,准政策性不享受各项财政补贴政策,其粮食经营风险需要企业自行承担,因企业经营亏损而引发的贷款风险由农发行自行承担。准政策性贷款具有的双重性,是在特定的内外部经营环境下,提出的一项特殊信贷政策。

准政策性贷款提出于2004年5月26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粮食流通开始全面市场化后,准政策性贷款自实行以来,其内容经历了多次调整。第一阶段——两大品种阶段。农发行总行2005年8月份下发《关于准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单独记账、单独反映的通知》(农发银发〔2005〕195号)规定,准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适用的区域范围为实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省和13个小麦主产省;2005年为了配合和落实国家小麦“托市”政策,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小麦发放的流转收购贷款。当时准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是指农发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小麦和稻谷发放的粮食流转贷款,不包括流转油脂收购贷款、流转粮油调销贷款和龙头加工企业贷款。第二阶段——四大品种阶段。随着粮食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为加强准政策性贷款的管理,2007年4月总行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贷款办法〉》,纳入农发行准政策性贷款管理的主要包括:支持粮食企业按市场价自主收购小麦、稻谷、玉 米、大豆四个主要粮食品种而发放的粮食收购贷款。准政策性贷款的支持范围由原来的小麦、稻谷扩大到小麦、稻谷、玉 米、大豆四个主要粮食品种。2007年12月总行印发了《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农发银发〔2007〕304号),进一步明确了准政策性贷款按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第三阶段——专项贷款阶段。为做好水稻专项收购贷款资金的供应与管理, 2008年5月份下发了《关于水稻专项收购贷款供应与管理的实施意见》。对敞开收购水稻余粮,在省下达的包干收购总量内,由中央财政负担每市斤6.5分补助;超过包干总量的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农发行按水稻最低收购价0.77元/斤加补贴资金0.065元/斤,共计0.835元/斤,如水稻价格高于每斤0.835元,高于部分与0.835元/斤的差额由企业自筹解决, 发放专项贷款。专项贷款要单独记账,单独反映。总行在“准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科目下增设“稻谷专项收购贷款”二级科目,用于专门核算此项收购贷款。

政策性贷款的特殊性: 一是贷款执行有严格区域和品种要求。由于粮食购销信贷政策必须随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做适应性调整,客观上要求粮食购销信贷政策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粮食调控政策,准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有严格区域和品种要求。二是准政策性贷款在性质上不具有政策性。准政策性收购贷款不享受各项财政补贴政策,其粮食经营风险需要企业自行承担,贷款的最终损失是要农发行承担的。三是准政策性贷款要服从各阶段政策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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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8: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