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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逐律现象
释义

简介?

逐律现象,原意为驱逐律师现象。一般指律师辩护遭遇干扰的情况。是自04年开始的热点事件。

起源?

重庆智策律师所的黄利明律师于2004年6月在某法院出庭时,只因说了一句“请法官注意”,就被法官强行驱逐出庭。几个月来,对能够维护他权益的机关和部门他几乎都去投诉过了,可最终得到的答复竟是:这些事情是经常发生的,很正常。

后来,重庆智策律师所黄利明律师对记者说:我被逐出法庭后,代理的案件至今无任何进展,当事人一再提出要解除委托合同。因为当事人认为,在法庭上连说话权利都没有的律师,显然不可能维护其合法权益。甚至提出如果案件在法院不能公正解决,他们要去上访或求助讨债公司,这也是通过正常法律渠道不能解决问题的无奈之举。

“逐律”现象对当事人造成损害。北京炜衡律师所江晓阳律师说:我曾遇到要求发言而被逐出法庭的情况,我认为这种情况的最后结果是被告受损失。特别是刑事案件,被告好不容易盼来开庭审理,如果没有律师辩护,案件就得再拖下去,被告是拖不起的。所以说,法官”逐律”表面是把板子打在律师身上,却疼在被告身上,也可以说剥夺了被告的辩护权。

影响?

“逐律”现象折射出我国诉讼制度的缺陷。戴福律师说:司法能否真正发挥作用,不仅取决于裁决结果的公正,更取决于诉讼程序的公正。如果不能在诉讼程序上实现公正,则很难保证裁决结果的公正。立法者通过赋予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方式来确保程序公正。但遗憾的是,我国诉讼法既没对法官在庭审中应承担的义务作出具体规定,更没对法官的权力作出有效限制。同时,尽管法律对律师的诉讼权利作了一些规定,但因缺乏有效的保障与救济机制,以至其成为“中看而不中用”的“花瓶权利”。当律师权利受到审判权力侵害时,律师要么以过激方式抵制,要么忍气吞声。但对律师而言,无论怎么做都将面临当事人的责难。我们为因遭受不公正待遇愤而退庭的律师喝彩的时候,有谁知道律师在作出此种选择时的无奈与痛苦。

“逐律”现象影响司法公正。北京工业大学法学讲师孙继秋认为,律师在法庭上得不到应有尊重,问题不仅在于律师自信心受挫,当事人利益受损,其最大受害者是控辩的良性互动。两个人当街吵架,孰是孰非,旁人如仔细听,也大抵有个基本判断,只要无人去堵其中一个的嘴。法庭也如此,发生于公诉人和辩护人之间的论辩,正是揭开事实真相的惟一途径。如果不让律师正常辩护,恰恰堵塞了这一通道。而最终损害的是案件真相。进而使公众失去对正义的信心。

相关链接?

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一百六十一条:庭审中,辩护律师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相互辩论。第一百五十六条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第一百六十条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律师法第三十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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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3: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