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株洲县国土资源局 |
释义 | 株洲县国土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主管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规划、利用、保护、管理和农业区划、测绘行业管理的工作机构。 全局内设18个机关股室(所、中心、队),即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工股、财务股、耕保股、地籍与测绘管理股(测绘管理办公室)、地质与矿产管理股、规划用地股、地产管理股、政策法规股、征地事务所、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储备中心、信息中心、土地矿产市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湘渌地籍测绘队和政务中心国土窗口。 局辖5个国土资源中心所(归口管理19个乡镇国土资源所),即渌口中心所、白关中心所、淦田中心所、朱亭中心所、三门中心所。 根据株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株政办发[2002]30号文件精神,本局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拟定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的全县性管理办法、政策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实施办法和措施;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3、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参与报县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事业发展和基础测绘规划。 4、监督检查基层国土资源所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法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5、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办法,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垦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6、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指导全县地籍建档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及地籍测绘等工作。 7、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抵押和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办法;拟定并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招标、拍卖办法;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监督工作,承办土地资产处置、土地资产储备方案的审查及土地储备;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工作;制订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8、指导县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的初审,按规定进行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审查;依法承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批及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9、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核登记;承担矿产资源储备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源汇编;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对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进行初审,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用征收和使用;参与审核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参与审核采矿权评估结果。 10、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11、负责全县的测绘行业管理;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县性或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初审测绘单位的等级资格,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审查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县外组织、个人来县测绘的事项;依法管理本县地图编制工作。 12、管理本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管理全县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 13、按规定管理使用国家财政拨给的基础测绘专项资金及县财政拨给的其他各项资金,按规定组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及国土、矿产资源规费的收缴,协助财税部门征收土地税费。 14、管理和领导基层国土资源所,抓好国土资源系统的队伍建设。 15、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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