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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重庆作物学会
释义

学会简介

重庆作物学会,英文名称:Crop Society of Chong Qing,缩写为CSCQ。 学会是以推进农作物生产发展有关的行政及科技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学术性社团法人。

学会的宗旨是重庆作物学会是以推进农作物生产发展为已任的自然科学学术团体。 学会在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学术上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多种多样的学术活动,达到推进农作物生产的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目的。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农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重庆作物学会。英文名称:Crop Society of Chong Qing,缩写为CSCQ。

第二条 学会的性质 是以推进农作物生产发展有关的行政及科技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学术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 重庆作物学会是以推进农作物生产发展为已任的自然科学学术团体。

学会在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学术上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多种多样的学术活动,达到推进农作物生产的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目的。

第四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农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的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8—2号。邮政编码:40001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大型年会、小型研讨会、以及为领导机关决策咨询而召开献计献策会等各种学术会议。

二、组织访问考察。

三、组织现场观摩,培训基层农技人员,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四、撰写学术文章,开展学术交流,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评审、提供科技咨询。

通过这些形式推进学术活动的开展,达到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目的。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学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含中级),大学毕业从事实际工作3年或中专毕业5年以上工龄或在农艺工作中成绩显著、造诣较高者以及少数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3-5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学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农业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凡对本学会及农作物专业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经理事会确认,可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学会的名誉职务。其中,荣誉理事为本学会最高学术成就称号。凡获此荣誉称号者,可被邀请参加本学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并享有与到会理事及常务理事的同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3--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农业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秘书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上级有关领导机关拨款。

(二)单位及个人赞助。

(三)会员费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4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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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2: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