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乐器协会 |
释义 | 中国乐器协会成立以来,坚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搜集行业经济信息、培育行业专业市场、实施行业名牌战略、规范企业竞争行为、编写国家职业标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举办国际乐器展览会、组织行业技术交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 简介中国乐器协会(英文简称 CMIA ),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设立的跨地区、跨部门、各种经济类型并存的乐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服务等企事业单位、社团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政府指导下的行业中介组织,承担全行业协调管理的重任。其宗旨是为政府、为行业和企业服务,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以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为目的。 中国乐器协会成立以来,坚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搜集行业经济信息、培育行业专业市场、实施行业名牌战略、规范企业竞争行为、编写国家职业标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举办国际乐器展览会、组织行业技术交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 中国乐器协会成立于 1989 年 3 月,现有企业会员 182 家,钢琴调律师会员 486 人,会员遍布全国各地。协会下设:钢琴分会、钢琴调律师分会、提琴分会、民族乐器分会、电鸣乐器分会、西管乐器专业委员会、口琴专业委员会、吉它专业委员会、打击乐器专业委员会、材料配件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协会统一组织协调 下,按专业分工开展工作及行业活动。 协会常设机构秘书处设在北京,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内设信息部、资财部、展览部、业务办公室等部门。 中国乐器协会愿与海内外有志发展乐器行业的各界朋友们携手并肩,为促进行业的进步与繁荣做出竭诚的努力。 主要职能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投资开发、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和初审。●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开展行业调查统计,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行业信息,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 参与本行业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 组织开展行业质量管理,发布产品质量信息;参与产品质量监督,推荐优质名牌产品和新技术产品。 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企业利益。 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和等级考核工作。 组织行业性国内外展览会,参与培育国内专业市场。 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推广应用、科技成果鉴定。 组织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经贸合作活动。 反映行业情况和企业要求,维护行业和企业合法权益。 组织中国乐器协会第五届理事会领导层及组织机构 理 事 长:王根田 副理事长: 童志成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有限公司) 赵惠臣 (北京星海乐器有限责任公司) 张大鸣 (营口东北钢琴(集团)公司) 王国振 (上海民族乐器一厂) 郑荃 (中央音乐学院音乐科技部) 李书 (泰兴凤灵乐器有限公司) 焦永达 (大连铜管乐器厂) 张振启 (北京乐器研究所) 马申杭 (上海钢琴有限公司) 刘卫国 (上海超拨实业有限公司 ) 罗森鹤 (浙江东方琴业有限公司 ) 陈海伦 (宁波海伦乐器制品有限公司) 黄炳金 (四会市华声乐器有限公司) 刘明 (天津津宝乐器有限公司) 朱文玉 (上海知音琴行有限公司) 兰汉民 (功学社(天津)乐器有限公司) 齐建平 (兼秘书长) 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内设机构中国乐器协会秘书处 中国乐器协会信息部 分支机构中国乐器协会钢琴分会 中国乐器协会钢琴调律师分会 中国乐器协会民族乐器分会 中国乐器协会提琴分会 中国乐器协会电鸣乐器分会 中国乐器协会西管乐器专业委员会 中国乐器协会口琴专业委员会 中国乐器协会吉它专业委员会 中国乐器协会手风琴专业委员会 中国乐器协会打击乐器专业委员会 中国乐器协会提琴制作师分会 中国乐器协会材料配件专业委员会 中国乐器协会乐器市场工商贸易分会(筹)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名称:中国乐器协会。英文名称:China Musical instru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CMIA。 第二条 协会制订的会标,是本团体的行业标志。 第三条 本团体成立于1989年3月,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乐器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与之相关的科研、教学、文化等单位、团体和对乐器行业发展有贡献、有影响的个人自愿组成,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乐器行业中介组织。 第四条 本团体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开拓进取,团结全体会员,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为会员企业发展服务,为乐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服务,为政府和企业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制订并实施《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 二、受政府委托起草行业发展规划,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相关工作任务,承担其它社会团体和本会会员托付办理的有关事项; 三、对全行业生产、经营、技术创新、市场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市场发展动向,引导行业及产品结构的优化调整,促进行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四、根据授权进行统计,开展行业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并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五、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产品标准、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并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进行调查和监督,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 七、受政府委托对本行业新办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并提出论证意见,作为工商管理部门审批的主要依据; 八、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实施的监督; 九、加强行业协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 十、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乐器展览会;组织会员参加在境外举办的国际乐器展会;组织多样形式的技术和贸易交流网络平台。参与培育和共建国内的专业市场和特色区域产业; 十一、开展行业技术培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组织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十二、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开展国内、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十三、加强国内跨行业和国际同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国内外各方的丰富资源,改善行业发展环境。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乐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文 化、信息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均可申请入会为单 位会员。单位会员由会员单位法人代表担任或由法人代表委托他人出任。单位会员当选 常务理事、理事的应为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在其任职期间退休、调任的,由该 企业新法人代表自然接替。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乐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文化、信息以及与之相关的工作者和热衷于乐器、音乐普及教育事业的发展,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均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单位会员需提交法人证书、单位简介,并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个人会员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当年入会会费; (四)颁发证书:由理事会授权本团体秘书处向单位会员颁发中国乐器协会单位会员证书和会牌,向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优先获得本团体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展览会、技术交流和培训等活动,并享受规定的优惠条件;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定期向本团体报告本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按时填报年度生产经济指标统计表; (五)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诚信经营,不搞不正当竞争,尊重知识产权,不搞侵权活动,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坚持以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对消费者负责,保护消费者利益。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单位会员重大事项的变动(名称更改、址变迁及法人变更等)应及时向本社团报告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按规定办理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书及颁发的其它有关证件,退会后不得再以本会会员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组织和举办的各项活动,经提示后仍不纠正者,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进行有损于行业利益的活动并造成一定影响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与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较高威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熟悉行业,且有较强的事业心与组织能力;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与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检查本团体秘书处、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 (四)本团体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委托本团体其他主要负责人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本团体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开展团体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与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 (六)制定秘书处的工作条例和工作人员的奖励、考核标准,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根据行业需要设置若干分支机构(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可根据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增设或撤销,增设或撤销的分支机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报民政部批准。 各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本章程研究制定年度活动计划,每年由分会和专业委员会负责人总结工作,以书面材料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分支机构如连续两年不开展行业活动和不能发挥作用,应及时改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予以注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承办工作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为实现本会宗旨和完成本会任务而开展的活动支出; (二)为支付本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和劳务报酬; (三)所需的办公设施及用品的开支; (四)出版发行行业刊物、建立维护行业网站的有关支出; (五)其它正当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财务由秘书处制定制度、并负责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29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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