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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
释义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渝办发[2002]107号

发布日期:2002-8-12

执行日期:2002-8-12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语言文字法》),实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语言文字工作目标,迎接国家2003年底对我市主城区进行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在我市分类别、分阶段逐步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贯彻实施《语言文字法》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目标,对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的全面考察和评价。此项工作的开展,对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具有引导和整体推进作用,有利于促进各项措施到位,建立起良好的语言文字工作格局和完善的工作机制;有利于加强依法管理语言文字应用的力度,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规范化水平;有利于提高市民文化素质,树立城市文明形象,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

为此,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语言文字法》和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义及各项要求,动员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这项活动,确保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地要认真按照《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国家语委《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以及《重庆市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本次评估的重点主要是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商业、邮电、文化、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4个领域。评估的主要内容为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情况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包括综合管理、行业系统组织管理、语言文字应用现状(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3个方面。评估工作要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指导思想。要立足于日常工作,重视工作过程中的督导检查。通过评估,要实现“两个提高”,一是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依法管理的力度,建立和完善适应语言文字工作发展需要的工作机制;二是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推进城市深入贯彻《语言文字法》,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语言文字工作目标。

三、分类指导,分期达标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全市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分3个地区类别,分3个时间段实施:

一类地区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9个区的城区部分,要求在2003年基本完成达标评估工作;二类地区为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5个区县(市)的城区部分,要求在2005年基本完成达标评估工作;三类地区为梁平县、城口县、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县(自治县、市)的城区部分,要求在2008年以前基本完成达标评估工作。

对不同类别的地区,要进行分类指导。一类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语委《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和《重庆市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开展达标评估工作;二、三类地区的语言文字工作难度相对较大,我市将陆续制定二、三类地区评估标准,目前可先参照《重庆市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开展工作。

四、加强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领导,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加强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议事日程;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有必要的人员和经费。评估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要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全市的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教委、市语委统筹组织实施,并负责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各部门的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各区县(自治县、市)负责对本辖区各部门和街道、乡、镇的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市级各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我市将以适当方式公布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认定结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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