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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常州市武进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武进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技术创新和地方经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专利发展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专利资助发展资金可以根据区经济发展情况予以调整,但该专项支出应控制在当年预算额度内。

第三条 专利发展资金由区财政局、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区财政局负责专利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监督、管理;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项目的受理、审核,建立专利项目库,并会同财政局下达专利资助项目和经费指标。

第二章 资助范围、标准

第四条 专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五大产业的国内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申请奖励;凡属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技术,专利申请不予资助。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主要用于在中国境内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的单位和个人。

国内专利申请奖励主要用于当年国内专利申请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中申请发明专利须占专利申请总数的20%以上。

第五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单位营业执照为准)和在本辖区内经常住所的个人(以身份证为准)为第一申请人(含在本行政区域进行投资办企业,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专利的非本区居民),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专利资助和专利申请奖励。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金额为专利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交纳的实际申请费,具体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收费收据为准。

专利申请奖励金额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当年专利申请累计每20件(含20件)以上奖励2万元,每50件(含50件)以上奖励6万元,其中申请发明专利须占专利申请总数的20%以上。

对性质特殊、申请专利类型单一的企业,区科技局将会同区财政局根据企业科技创新和专利申请数量,酌情予以奖励资助。

第七条 专利申请奖励金额中含专利申请资助费。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对明显不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的专利申请不予资助。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受理

第九条 申报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1.《常州市武进区专利申请资助申报表》;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3.全套的专利申请文书;

4.缴纳专利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收据复印件;

5.企事业单位申请须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申请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申报专利申请奖励的单位须向区科学技术局科技管理科报送下列材料:

1.《常州市武进区申请专利奖励申报表》;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3.缴纳专利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收据复印件;

4.企事业单位及企业法人申请须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部门负责专利申请资助及专利申请奖励项目的材料受理、初审,专利申请资助每半年、专利申请奖励每年会同区财政局进行一次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资助和奖励。

第四章 经费划拨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资助及奖励的专利项目经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联合将经费指标下达到申报的单位或个人。属镇、开发区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到所在镇财政所或开发区财政分局办理拨款手续;其他区直属单位或个人到区科学技术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申报资助及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取消以后申报资助及奖励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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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2:4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