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重庆市农业局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
释义 |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农业局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1月23日局办公自动化专题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农业局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局政务公开,方便广大市民获取我局有关政务信息,督促我局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局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直属单位公开政务信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我局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草案的征求意见稿; (二)农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情况; (三)农业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四)局行政审批、复议制度的基本程序和要求,行政审批结果; (五)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六)局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和农业发展资金的申报指南及相关情况; (七)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 (八)局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的工作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负责人姓名、办公地点、联系电话; (九)局领导成员职责及变更情况; (十)局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一)农业专家选拔、职称评审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二)局普发不涉密文件;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依法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七条 政务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互联网上的重庆农业局政务专栏; (二)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三)在局机关办公地点设立的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第八条 局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互联网上的重庆农业信息网公开。 第九条 编制并适时更新局机关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目录。 第十条 重庆市农业局政务公开信息网是我局对全社会信息公开的重要窗口,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必须维护其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及时性和权威性。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在局政务公开信息网上信息公开的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主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自动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局机关应当将政务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信息公开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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