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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重庆市农业局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释义

通知

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渝财库[2003]29号)精神,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农业局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局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

二0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农业局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采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非经营性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试点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集中采购系指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我局机关本级、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开展日常职能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除市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以外)。我局集中采购是市级政府采购、农业部集中采购的延续和补充。

第三条 纳入我局部门预算管理的局机关本级、局属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区县(自治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市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办理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集中采购的采购程序、采购方式、采购合同等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集中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集中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除涉及国家机密外,政府采购活动一律向社会公开,引人市场竞争机制,综合考虑货物(服务)的质量、信誉、售后服务、采购价格、采购费用等因素,在同等情况下,优先采购价格、费用低的货物(服务)。

第五条 集中采购应当购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未经批准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本国货物、工程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在集中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小组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定标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二章 集中采购当事人

第六条 集中采购管理与采购分离,明确集中采购当事人的职责。设立局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设在财务处)是负责我局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研究制定局集中采购实施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审核、汇总编制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各预算单位年度集中采购预算;

(三)监督、检查、考核局采购中心及局属各预算单位集中采购工作;

(四)组织集中采购人员培训;

(五)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集中采购当事人是指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第九条 采购人是指纳人我局集中采购管理的局机关木级、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使用市级以上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集中采购申请表;

(二)参与集中采购招标文件审核、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三)验收货物并履行采购合同;

(四)协理其他集中采购事项。

第十条 局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设在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是依据《重庆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试点办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集中采购具体事宜。其组成人员由后勤中心负责人及经办人、监察室审计处、委托采购单位代表及局采购办的相关人员组成。其职责是:

(一)发布局集中采购信息;

(二)组织或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

(三)向局采购办反馈采购信息,建立集中采购档案;

(四)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集中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集中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集中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小组的组成人员、竟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定标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采购人不得索要、收受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的钱物和贿赂,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为其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集中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实行目录管理。凡列人集中采购目录的,均属集中采购范围。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人)投标的采购形式,一般实行减价竞买。公开招标采购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大、质量不易确定或者采购价格波动较大的货物(服务)。

公开招标是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原则上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在50万元以上的,应进行公开招标,也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形式,一般实行暗标竞买。符合以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l、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川占集中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询价,是指采购人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竟争性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方式一般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巨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集中采购项目。

(六)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章 集中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集中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为确保行政和事业计划的完成需要购买商品或取得劳务,本着勤俭节约、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和标准,对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货物服务),按规定格式编制本单位该财政年度集中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按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程序确立年度集中采购预算。

第十九条 集中采购计划的确立。集中采购预算确立下达后,各采购单位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特殊情况需对采购预算作调整或用其他财政性资金增加采购项目的,应于预算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及每季度第一个月内提出采购调整意见报局采购办审核。

局采购办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各采购单位的采购申请表,编制分品目采购计划,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局采购中心根据局采购办确定的分品目采购计划按适当的方式实施采购。

市级已实行定点采购的项目,我局不再进行单独采购,其货物或服务到定点的供应商处购买。

机动车辆和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二十一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中心应当从市政府采购办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三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二条 货物或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三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二十四条 废标后,采购中心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局采购办批准并报市市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采取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应组成评标委员会,客观公正地确定成交供应商。评标委员会的成员须是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六条 采用竟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市政府采购办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择不少于三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定标小组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七 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中心与供应商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二十八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九 条局采购中心、采购人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局采购中心对集中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要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五章 集中采购合同及资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集中采购活动结束后由局采购中心与供应商签订合同。集中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合同应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售后服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集中采购资金来源包括:

(一)采购人部门预算中确立的政府采购预算;

(二)采购人预算外资金;

(三)上级专项拨款中用于仪器设备购置的资金;

(四)采购人基本建设项目中用于购买仪器设备资金;

(五)其他用于集中采购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十四条 集中采购资金的支付:

(一)采购人部门预算中确立的集中采购项目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1、市级集中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合同直接支付,原则上由市财政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2、局集中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根据市级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采购项目,由局采购中心或采购人于采购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送市政府采购办审核无误后,交由市财政局支付中心按照合同的约定,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二)采购人用预算外资金上级专项拨款、基本建设资金和拼盘项目采购超出部门预算确立的集中采购预算部分,由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实施前按局采购办核定的预计采购资金划人局集中采购专户,由局采购中心或采购人于采购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是内将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送局采购办审核无误后,交由局财务处按照合同的约定,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各采购人及时与局财务处结清款项。

第三十五条 集中采购的项目执行完毕后,采购人应根据市财政臧局财务处)的转账通知书、供应商提供的发票、验收报告列报支出,应列人固定资产、库存材料的按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人账。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采购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局集中采购工作实行管采分离并按各自职责认真工作,对集中采购工作实行内部审计,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局集中采购相关机构要认真处理涉及本局集中采购的质疑或投诉事项,并接受有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局将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考核,重点考核采购计划的编制及完成情况、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信息反馈、管理水平、有无过法行为等事项,以确保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接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考核。

第三十九条 采购当事人如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也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十一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局2001印发的《重庆市农业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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