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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重庆市发展研究奖奖励办法
释义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决策咨询研究工作,提高决策咨询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奖励在重庆市决策咨询研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重庆市发展研究奖。现结合重庆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重庆市发展研究奖:

(一)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采纳应用,经过实践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二)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应用,对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好促进作用。

(三)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虽未被政府部门采纳,但若干年来显示出其正确性,证明若被采纳应用确能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避免重大损失。

公布实施的政策、法规、制度、规划等,以及已获得省部级奖项的科研成果,不再申报评奖。

第二条 重庆市发展研究奖设一、二、三等奖。每次评奖,获奖的成果总数不超过5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获奖总数的10%,二等奖不超过获奖总数的25%。

第三条 重庆市发展研究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重庆市发展研究奖的组织管理工作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

第五条 评奖标准:

(一)对重庆市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并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可授予一等奖。

(二)对重庆市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发展有较大贡献,并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可授予二等奖。

(三)对重庆市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发展有一定贡献,并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可授予三等奖。

第六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人将《重庆市发展研究奖申报书》、研究成果及应用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至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并向社会公示申报情况。

(三)经公示和核查无异议,将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七条 评审。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本人或者与本人有回避关系人员的成果时应当回避。

(三)评审委员会专家要以科学、负责的精神,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掌握评奖标准,保证评审质量,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八条 评奖结果公示。

评奖结果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均可提出,异议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处理,处理结果须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异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九条 公示期满并对有关异议处理完毕,重庆市发展研究奖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其审定结果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重庆市发展研究奖获奖者获奖情况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其考核、晋级、评审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颁奖后,如发现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情况的,经调查核实后撤销对该成果的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重庆市发展研究奖所需经费在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并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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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3: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