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山市企业上市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释义 | 第一条 为用好中山市企业上市奖励专项资金,有效促进我市企业借助改制上市道路实现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中府〔2010〕16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本市符合上市基本条件且被通过认定的市上市后备企业,以及已上市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在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企业上市奖励专项资金,用于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补助和奖励。2011年度企业上市奖励专项资金规模为3600万元,往后年度资金额度将随工作进展情况作动态调整。 第四条 企业上市奖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申报上市获受理和成功上市,奖励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补助企业改制过程因财务规范增加的成本费用。企业上市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 第五条 中山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企业上市扶持的组织、审核、资金安排及跟踪等工作。市金融局成立财政支出项目绩效预算编制工作小组和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小组。 第六条 市企业上市奖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奖励(补助)金额: (一)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二)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补助200万元。 (三)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给予奖励200万元。 (四)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投资在本市)分四个档次进行奖励:募投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募投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奖励200万元;募投金额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的,给予奖励300万元;募投金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00万元。 (五)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上市的,募集资金的50%以上(同时要求折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在本市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六)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七)生产基地在本市的市外上市公司或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八)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成功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奖励50万元。 (九)本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企业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且所募资金的50%以上(同时要求折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投资在本市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募投金额超过10亿元的,奖励金额增至200万元。 (十)企业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时,根据企业上市有关要求调增利润而补缴企业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计算,从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十一)企业改制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形成个人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计算,从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十二)从业经验丰富、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国内外知名证券中介机构将注册地迁入我市或在中山设立区域总部、分支机构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企业上市不成功的,相关补助经费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企业成功上市的,相关补助及奖励经费由市镇两级分担,分担比例按照我市市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企业上市奖励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符合企业上市基本条件企业向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提出纳入市上市后备企业的申请,经镇政府(区办事处)审核后转报市金融局,由市金融局汇总报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确认为市上市后备企业; (二)企业组织开展尽职调查、改制、上市辅导、申报上市等改制上市各项工作,在每一阶段工作过程中,应将相关工作材料摘要上报市金融局备案; (三)企业在阶段工作完成后,可向市政府提出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补助或奖励的申请(申请书须经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加具审核意见); (四)市政府将申请材料批转市金融局,由市金融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五)市政府审批后转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九条 市企业上市奖励专项资金使用要按照财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市金融局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商财政局进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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