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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云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
释义

简介

云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英文名称: YUNNAN LEGAL AID FOUNDATION 。基金会是向社会募捐的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706593.10元,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司法厅。

基金会的宗旨:依法募集社会资金,维护经济困难公民平等享有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基金会的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26号。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云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英文名称: YUNNAN LEGAL AID FOUNDATION 。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向社会募捐的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依法募集社会资金,维护经济困难公民平等享有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706593.10元,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司法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2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开展募捐活动,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二)资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办理案件、业务培训、工作宣传等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各项活动;

(三)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调查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热心法律援助事业,在社会各界有一定影响的人士;

(二)对本基金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

(三)司法行政系统的有关人士。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组成换届领导机构,组织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基金会决议,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参加本基金会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向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听取和审议基金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年度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情况;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听取和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或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议。召开理事会议,必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别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本省居民担任。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或者其委托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理事长办公会,决定阶段性重要工作;

(五)与业务主管单位协商一致后,提名理事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六)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提名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常务副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参加,有关人员列席,讨论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设置秘书处,为基金会办事执行机构,秘书长在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及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由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实施;

(三)组织实施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后监督实施;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

(七)本基金会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章程的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领取报酬。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资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组织募捐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有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通过不同形式,支持本省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二)资助与本省有关的法律援助项目,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三)支付本基金会行政办公开支以及其余符合有关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大型公益募捐活动;

(二)与有关单位合作的项目筹资;

(三)法律援助专项募捐活动;

(四)法律援助专项活动的支出;

(五)专项法律援助基金的设立和支出;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约定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对受助人提供资金捐助,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捐赠者名单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本基金会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由于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等其他原因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资于云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用于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在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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