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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山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遗产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修缮程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下称“保护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财政部门共同承担。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镇(含火炬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政府专项补贴资金;

(三)境内外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公有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管理;

(二)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的改造;

(三)无主或产权人放弃产权的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

(四)对承担历史建筑修缮费用有困难的单位或个人的补贴;

(五)历史建筑资料收集、整理、建档等相关费用;

(六)申报历史建筑的专家论证、评审等费用;

(七)历史建筑抢救性保护方案的征集、咨询等费用;

(八)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审批程序。

(一)项目资金申请。

由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产权人(下称“产权人”)或其代理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经村(社区)核实并出具意见报当地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审核,审核后由镇政府报市城乡规划局,并附以下资料:

1、相关产权证书原件和影印件;

2、产权人及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

3、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修缮方案及投资概(预)算;

4、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5、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制定。

市城乡规划局、财政局根据各镇区申报情况、全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实际情况,拟定年度日常维护、改造、保护计划及相应资金安排计划,经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三)保护委员会根据重点保护名单、亟需保护的程度以及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经集体讨论后确定资金使用安排顺序,并报市政府审批。原则上每半年研究一次。

第六条 对于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维护管理费用,按照每年10至50万元的标准预留资金;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改造,按计划预留资金,市财政给予30%的资金补贴;对于历史建筑修缮,按计划预留资金,市财政根据历史建筑等级分类对A级建筑给予50%的资金补贴,对B级及C级建筑给予30%的资金补贴。

第七条 产权人或其授权的项目法人在委托具有造价咨询资格的单位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后,应及时将工程预算连同有关文件、材料等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八条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项目(下称“保护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实行招标。

第九条 保护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产权人或其授权的项目法人必须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条 保护项目建设资金应按工程建设进度及市财政资金承担比例分期拨付,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到合同价款(或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结算审定后,根据结算定案书支付工程结算价款,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量保证期到期后结清,质量保证期内如有返修,所发生费用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修缮必须严格按照保护委员会审批的概算进行控制,因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进行投资调整的,应及时报市政府审批。

(二)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并按财务制度规定于年初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年终编制资金收支决算报表,总结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三)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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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