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葡土地小组 |
释义 | 基本信息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二为《关于过渡时期的安排》,规定成立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和中葡土地小组,在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的过渡时期内继续进行友好合作,以为澳门治权的交接创造更妥善的条件。 中文名称: 中葡土地小组 地区:澳门 成立:1988年1月15日 简介中葡土地小组,中葡两国政府在澳门过渡期内处理土地契约及有关事项的机构。根据“中葡联合声明”附件二的有关规定,于1988年1月15日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 性质和组成:中葡土地小组是代表两国政府处理澳门土地契约及有关事项的机构。土地小组由中葡双方各指派3名成员组成。还可指派必要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他们享有外交特权及豁免。 土地小组以澳门为常驻地,工作时限至1999年12月19日为止。中方首任组长为张祥霖,现任组长为杨润珍(女);葡方首任组长为拉莫斯。中方曾担任组长的还有谢后和,丁宝年。 职责中葡土地小组主要职责: 第一,就中葡双方关于处理澳门土地契约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进行磋商。 第二,就以下4方面的规定,监察批出土地的数量和期限,以及批出土地所得收入的分配和使用情况:①原由澳门葡萄牙政府批出的1992年12月19日以前满期的土地契约(临时批地和特殊批地除外)可按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续期并收取批约费用,但续期年期不得超过2049年12月19日。②从《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澳门葡萄牙政府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批出年期不超过2049年12月19日的新土地契约,并收取批约费用。③上述②新批出的土地(包括填海地和未开发土地),每年限于20公顷。④《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澳门葡萄牙政府从新批和续批土地契约中所得的各项收入,在扣除开发土地平均成本后,由澳葡政府和日后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平分。属于澳门政府所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上述扣除款项,用于澳门土地开发和公共工程。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土地收入,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府的储备金,存入在澳门注册的银行。必要时,澳葡政府在征得中方同意后,也可将该项基金用于过渡时期的土地开发和公共工程。 第三,审核葡澳政府提出的使用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土地收入的建议,并提出意见,供中方决定。(3)运作。土地小组在《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工作到1999年12月19日为止。以澳门为常驻地。小组的工作和组织程序,由双方按规定商定。小组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提交两国政府通过协商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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