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贸易协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努力发展和增加两国间的贸易。 第二条 缔约双方根据本协定并按照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相互对进口商品和劳务给予最大限度的必要便利。 第三条 两国之间的商品交换,应按照各自国家现行有关法律和规章进行。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进行交易的商品以可兑换的自由货币支付。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各自法律和规章许可范围内,为对方举办商业展览提供一切便利。 第六条 缔约双方按照各自国家现行法律和规章,在进出口下列货物时,互免关税和其它税收: 一、样品和宣传品,其中包括宣传所必需的广告影片; 二、装配工人为修理或装配而进口的工具和设备,但不得出售; 三、永久或临时展览的物品,展后退回。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一个由两国政府代表组成的混合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协定的良好执行。 在缔约任何一方要求下,委员会将举行会议,交换意见,研究本协定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并在必要时向两国政府建议一切适宜的措施。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由双方商定。 第八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在本协定期满前三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修改或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O年十月六日在科威特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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