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全国妇女儿童用品协会 |
释义 | 中华全国妇女儿童用品协会“ China Women and Children Consumable Associations”(英文简称:CWCCA)是由国务院香港政府批准成立的非赢利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会员由我国各妇女儿童用品生产企业、服务机构、以及业内人士自愿组成。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四项基本原则,为构建我国和谐的妇女儿童用品消费环境而努力!并加强与世界各国在妇女儿童用品领域的贸易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始终不渝的坚持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企业和广大的消费者。以推动我国妇女儿童用品企业的良性发展,创造经济与社会效益为己任。 协会联络、团结国内外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企业、及各界人士,以发展健康、绿色、时尚的妇女儿童消费用品为纽带,加强内地、港澳与世界各国在市场商务领域的合作,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双边、多边产品的贸易发展。积极推进我国国际品牌战略的实施;为推动我国轻工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我国及其它地区经济的繁荣做出贡献。 业务范围1、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变化的情况,总结经验,分析现状,向企业提供数据; 2、组织各区域妇幼婴童展会、博览会、研讨会、论坛等促进行业交流; 3、建立信息网络,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4、培育和提升企业的品牌力度。 5、组织与境外相关行业经济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6、接受企业委托,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人才。 10、接受政府部门和各理事、会员单位委托的各项任务。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妇女儿童用品协会“ China Women and Children Consumable Associations”(英文简称:CWCCA)是由国务院香港政府特别批准成立的非赢利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会员由我国各妇女儿童用品生产企业、服务机构、以及业内人士自愿组成。 第二条 本协会面向全社会,以从事妇女儿童用品为主的流通、生产、服务以及科研文教活动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业态的企事业单位或企业联合组织以及个人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在党中央的基本路线指引下,本协会在新时期的历史使命是: 高举“三个代表”伟大旗帜,落实“构建和谐社会”伟大构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妇女儿童用品消费环境而奋斗。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为企业、为政府的双向服务是协会的唯一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四项基本原则,为构建我国和谐的妇女儿童用品消费环境而努力!并加强与世界各国在妇女儿童用品领域的贸易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始终不渝的坚持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企业和广大的消费者。以推动我国妇女儿童用品企业的良性发展,创造经济与社会效益为己任。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各理事会成员、协会会员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即协会执行秘书处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协会宗旨,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发挥沟通、组织、协调、管理、自律、服务的作用。其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党和政府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法规等,并指导本行业正确贯彻执行。 (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指导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守财经纪律,服从市场管理。制订和实施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维护本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 (三)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变化的情况,总结经验,剖析现状,发现问题和提示发展趋势,向政府反映企业的要求和愿望,为政府编制行业的发展规划、调整政策提供依据。 (四)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重点是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引导企业因时、因地、因企业制宜,把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以利于企业经营状况的改善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五)建立信息网络。帮助企业了解市场变化,提供经济信息,交流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经验。按照本行业实际要求,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 (六)主办全国性妇女儿童用品专业商品交易会,由中国妇女儿童用品国际集团公司负责联络国外行业商会,推动和引导企业扩大商品流通。密切本行业企业的联系,组织行业内部开展各种协作和经验交流。 (七)积极发展与国外、境外相关行业的交往,开展经济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接受企业委托,组织专家对企业经营管理提供咨询服务。引导企业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帮助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九)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建设。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全面提高全体成员素质,在本行业形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百货商业的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倡导胸怀全局、艰苦创业、勇于创新、崇尚科学的时代精神,树立文明守法、诚实守信、平等互助、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商业新风尚。 (十)接受政府部门和各理事、会员单位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是面向全社会妇女儿童用品企业,以单位会员为主组成的社团组织。凡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和生产妇女儿童用品为主的各种所有形式、各种业态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以及个人长期从事百货商业,视本行业为自己切身事业的,和对本行业经营管理和策划等方面有一定研究和经验的专家、学者等,承认协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积极为协会工作,均可自愿申请加入中华全国妇女儿童用品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循协会现阶段的历史使命,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妇女儿童用品事业作出自己的应有的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报有关资料;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对协会举办的各种交易会、博览会有优先参展权 ;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信息、教育培训、咨询、组团调研等种种服务; (四)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和倡议; (五)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遇到问题和困难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企业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维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遵循、履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创立社会主义商业新风尚,提倡以德、依法经商,公平交易,货真价实,老少无欺,礼貌待客,服务热情,管理科学,纪律严明; (三)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承办本行业全国性商品交易会; (四)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因改制或其他原因致使会员名称或其他内容变更的,应于变更后一周内将变更的内容报协会秘书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的代表是理事会,常设机构是常务理事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根据常务理事会提名聘请高级顾问、 名誉会长、顾问;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为一届,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在行业内有一定代表性和知名度、影响力,有一定经营规模、热心行业工作的会员代表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协会的核心组织,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常务理事由本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和号召力,综合实力强,热爱行业工作,在本行业各类型企业中有一定代表性,能推动行业工作发展的会员担任。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全体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常务理事单位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妇女儿童用品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 4 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企业会员代表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若有人事变动,应报理事会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规则,并配备专业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名誉职务之人选及聘任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并签发邀请函;名誉职务之人士属于本会正式成员。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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