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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政法大学章程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使学校活动有章可循,实现学校自主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政法大学,简称“法大”;英文名称为“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简称“CUPL”。

第三条 学校校址设在北京市,分为昌平区府学路校区,简称昌平校区(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海淀区西土城路校区,简称学院路校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第四条 学校由国家设立,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条 学校秉承推动国家政治进步、法制昌明、社会繁荣的办学传统,弘扬经国纬政、法泽天下的法大精神,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六条 学校校训是“厚德、明法、格物、致公”。

第七条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尊重高等教育规律,弘扬传统,与时俱进,科学发展。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开放式、国际化、多科性、创新型的世界知名法科强校。

第八条 学校坚持学术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

第九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其他教育形式为继续教育。

学校根据国家和学校发展需要可为少数民族地区学生或国外留学生实行大学前教育。

第十条 学校设置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哲学、文学、史学、理学等学科。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

第二章 中心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学校的中心工作是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学校的其他工作服务和服从于中心工作。

第十二条 教学是学校中心工作之首。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分级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统一的教育质量监控体系,保证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要求,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坚持以院所为依托,以项目为纽带,以提高学术竞争力为目标。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学校由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及其他机构组成。成员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学生、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是学校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民主管理、依法办学的管理模式。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依法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的领导职权与职责主要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二)领导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重要组织机构的设置;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免、管理、培训、考核;

(五)领导学校各级党组织的理论、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他群众组织;

(七)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八)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学校重大问题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法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在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学校行政事务,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拟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

(四)提议学校重要组织机构的设置,决定学校其他组织机构的设置;

(五)推荐副校长人选;

(六)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组织制定招生方案;

(八)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拟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报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十)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十一)对外代表学校;

(十二)遇有紧急情况,采取包括禁止他人进入学校内部、暂停教学和学校其他活动等紧急措施;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讨论处理学校管理中的主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主席由校党委书记担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学科建设规划、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教学指导、招生、学生工作、国际交流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和职代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员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有关教职员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五)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第二十六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中心、出版社等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中心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设立学院(部)、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

学院(部)、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提议,报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院(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展学科和建设师资队伍;

(二)负责设置本院(部)机构;

(三)制定设置于本院(部)的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五)负责院(部)聘岗位的人员聘用和管理;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七)负责院(部)内资产和财务管理;

(八)负责院(部)社会服务活动;

(九)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院(部)党组织发挥政治保证作用,负责学院(部)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主任)行使职权并对学院(部)工作履行监督职能,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院(部)设院长(主任)一人,院长(主任)是学院(部)的行政负责人。

学院(部)设副院长(副主任)若干人,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部)设立院(部)务会。院(部)务会是学院(部)行政事务的决策机构。

院(部)务会由院长(主任)、分党委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院(部)教代会主席和教授代表等组成,教师代表、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和学生代表可以列席会议。

院(部)务会由院长(主任)或者院长(主任)指定人员主持。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

学院教授委员会是教授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学院教授委员会原则上由教授组成,根据学校授权和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行使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学术评议、学位评定、教学指导等事项的审议、评定职能。

第三十八条 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根据学校规定设立管理和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等任务。

科研机构参照本章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九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人事聘任制、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检查评估制、民主监督制和问责制。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

学校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停发职务津贴、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除名等处分。停发职务津贴处理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与警告、记过、记大过合并作出。

教职员工受记过、记大过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四十五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教授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学校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取得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六)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一)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五)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学校对违反学籍管理的学生依法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肄业等处理。

对不具备学位条件及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依法不授予学位。

第五十一条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和执行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章 校友和校友会

第五十三条 校友是指在中国政法大学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同学;在中国政法大学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中国政法大学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使者,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

对学校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中国政法大学校友总会”,总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七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学校的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学校加强对校名等校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学校对资金贡献者和引资有功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奖励。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预算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六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校徽、校旗、校识色、校歌、校庆日

第六十一条 校徽的图形为:学校的中英文名称环绕橄榄枝托起的正义剑和天平;中文为邓小平题写。

第六十二条 校旗为紫禁红旗面,旗面正中是白色中英文校名及校徽,中文为邓小平题写体。

规格:192*128cm。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标识色(紫禁红),色值:C:26 M:100 K:28,辅助色为白色和橙色。

第六十四条 校歌(待定)。

第六十五条 校庆日为5月16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需要修改的理由,章程修正案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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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2: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