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 |
释义 |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经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于1994年7月26日在北京正式成立。现任会长为王大中院士,副会长为顾海良教授、匡镜明教授,秘书长为陈皓明教授,学会理事113人,其中常务理事35人,到2005年3月为止,学会共有团体会员单位468个。 学会简介学会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处承担。学会秘书处设在清华大学研究生院,下设组织联络部、学术交流部、咨询培训部等三个职能部门;学会还设有学术委员会,负责学会课题的立项、审查与评审;学会现设有8个分支机构:文理科工作委员会、工科工作委员会、农林学科工作委员会、医药科工作委员会、师范类工作委员会、信息管理委员会、评估委员会、德育委员会。 学会自成立以来,按照章程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多次组织全国性学术会议,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 学会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开展咨询、培训等活动,以促进工作,推动改革,为建设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位制度和研究生教育体系作出贡献。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英文全称为The Chinese Society of Academic Degrees and Graduate Education,缩写为CSADGE。 第二条本会是由依法从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高等院校和相关机构组成的全国性学术团体,系经民政部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进行学术交流、调研、咨询和培训等活动,不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推动改革、提高质量,促进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专题调研、评估等任务; (三)积极向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谏言献策; (四)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咨询和培训; (五)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 (六)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奖活动;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会刊、会讯、学术著作、论文集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以单位会员为主,也接纳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赋予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会员一年未缴纳会费,由秘书处书面提醒;会员累计两年未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并由秘书处下达通知。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后,宣布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订本会章程; (二)选举、调整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调整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参会,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七)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其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含)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含)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产生,依据如下原则和程序: (一)理事单位应具备的条件:①为单位会员;②应在全国研究生教育、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生教育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发挥较大作用;③在参与本会以往组织开展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课题研究方面积极实干,取得有优良的研究成果及工作成就。 (二)本会现任常务理事会依据上述条件,同时依照不同地域、不同学科、不同层次的单位均应有一定比例的原则,在征求现任理事会全体理事意见基础上,形成新一届理事会理事候选单位推荐名单,经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本会新一届理事会理事单位。 (三)理事由理事单位推荐,该人选应在研究生教育管理或研究方面有较丰富经验或较强能力,对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有独到见解,并在参与本会工作方面有足够精力、有热情,有奉献精神。 (四)常务理事单位由本会理事会从理事单位中差额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单位推举的常务理事人选,应与该单位推举的理事人选一致。 第二十四条 理事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于履行本会的理事职责,应由其原所在单位及时推荐替换人选,并经理事会批准后承担理事职责。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身体健康,在能力和时间上能胜任本会的领导职务;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完成其他需要由会长处理的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有关法规设置分支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有两类:一类是按单位会员的主体学科性质设置的工作委员会;另一类是按专门工作设置的委员会。 本会各分支机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之以“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字样。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 第三十条 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按章程处理本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本会下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的秘书长组成秘书长联席会,讨论并组织、实施、协调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对曾为本会做出特殊贡献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部门的拨款、补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会费余额的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本会开展的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理事会通过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及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订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教育部审查,经其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因已完成宗旨,或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教育部及其他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1994年7月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的第一次修订稿,于1999年11月26日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的第二次修订稿,于2004年12月7日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的第三次修订稿,经2009年11月27日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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