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信息协会信用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 |
释义 | 机构简介中国信息协会信用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2005年9月经民政部批准设立并登记备案的中国信息协会所属专业化市场中介分支机构。专委会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中国信息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司的指导和中国信息协会的管理与监督。专委会由从事信用信息和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的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相关专业人士和研究人员自愿组成。专委会的英文译名为:The Credit Committee of China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CIIA-CC。 专委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发挥中介、沟通、咨询、服务职能,团结业界机构和有关人士,推动信用信息服务业规范健康发展,促进信用体系建设和全社会信用环境的形成,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专委会的主要工作职能是:围绕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中介、服务功能,搭建政府与企业联系的平台,反映企业诉求,组织专业培训,研讨行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策略,提出有关的立法建议,开展咨询服务与国内外交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 专委会主办的期刊:《中国信用通讯》(内部)。 组织机构专委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理事,组成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中国信息协会批准。 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秘书处。 机构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信息协会信用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由从事信用信息和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的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相关专业人士和研究人员自愿组成,经民政部批准设立并登记备案的中国信息协会所属专业化市场中介分支机构。 第二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发挥中介、沟通、咨询、服务职能,团结业界机构和有关人士,推动信用信息服务业规范健康发展,促进信用体系建设和全社会信用环境的形成,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第三条 专委会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中国信息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司的指导和中国信息协会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专委会的业务范围是: 1、开展信用专题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推进我国信用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2、接受委托,研究并提出我国信用信息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立法建议; 3、搭建政府与信用服务企业之间联系的平台,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举办信用专题研讨和论坛,组织专家学者和业界管理人员,探讨加快我国信用体系发展的战略和对策; 5、组织业务培训,开展业务交流,提高我国信用信息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素质; 6、出版刊物,收集行业信息,组织编写有关信用的书籍、资料,开展信用宣传工作; 7、引导行业自律,强化会员的守信和维权意识,抵制失信行为; 8、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经验,推进我国信用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专委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加入专委会应履行登记手续。 凡在国内注册登记的信用机构以及信用风险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专委会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即可为专委会团体会员。 有关方面推荐的从事信用研究、教学的专家以及专职从事信用管理的人员,经审查批准,即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要求专委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3、有优先参加专委会举办的各种活动,获得专委会材料及书刊的权利; 4、有对专委会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有退会的自由。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1、有遵守专委会章程、执行专委会决议的义务; 2、遵守政策法规、职业道德; 3、有承担和协助完成专委会交办任务的义务; 4、执业的会员有完成规定的专业研修任务的义务; 5、会员有定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八条 专委会会员违反本章程、违反国家法规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会员无正当理由累积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专委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理事,组成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中国信息协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秘书处。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理事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理事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专委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闭幕期间由专委会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 第十四条 专委会可从相关企事业单位物色适当人选,按规定程序选为副会长。企事业副会长可轮流值班,参与专委会日常领导工作。 第十五条 会长代表本专委会,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定专委会工作任务及重要事项,监督、检查其决议的实施。副会长、秘书长均为会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 第十六条 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专委会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为: 1、会员会费; 2、社会捐赠、资助; 3、业务活动收入; 4、其他收入。 会费、赞助费收取办法和标准,按民政部有关规定精神,由本专委会同会员代表或理事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经费管理 1、经费在中国信息协会财务列单独的账户,遵守中国信息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2、经费开支执行专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专委会地址设在北京。专委会的英文译名为:The Credit Committee of China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CIIA-CC。 第二十条 专委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与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章程由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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