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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香港商会
释义

商会简介

中国香港(地区)商会是集商务与社交为一体的社会团体,属非盈利性组织。商会于1993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于北京正式成立。目前,香港商会在北京、上海、广东三地的会员人数已逾两千名。

中国香港(地区)商会 - 上海于1996年正式成立,会员近700名,汇聚了在沪香港知名企业与商界精英,已成为一个充满活力及具较大影响力的社团组织。秉承“相识*商汇*双赢”为宗旨,为各界人士搭建相识交流的平台,将商业信息、商业经验、商业机会汇聚于此,达致双赢乃至多赢的局面。

使命:促进香港与国内经济贸易合作和人才、文化交流,推动两地的共荣发展。

愿景:将香港商会发展成为具代表性、具规模的社会团体,为在长三角营商的香港公司和个人提供商务、文化、家庭及社交等多方面的交流平台。进一步提高香港商会的影响力,使其获得港、沪两地社会和政府的高度认可和重视。

六大功能组别:商会通过成立六大功能组别,包括金融组、房地产组、中小型企业组、现代服务业组、公益及文化组和康乐组,针对会员需求,举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紧跟时讯的活动。

商务活动:定期组织各类专题研讨会,邀请专业人士或政府官员向会员介绍最新信息及政策,营造会员与社会各界及政府交流的良好氛围。商会透过各种活动,加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驻华商会在经济及文化方面的交流。香港商会(上海)将触角延伸到上海之外,组织考察团并将考察范围覆盖至长三角和中西部地区,为会员发掘新商机创造更多机会。

公益及文化、康乐活动:商会也支持和谐社会的构建,特别致力于公益事业和香港文化的推广。近年,开展了一系列公益文化活动,如“四川香港商会抗震希望学校” 行动、“爱心雅集”慈善演唱会、“手提艺术”展览等,得到会员及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和积极响应。定期为会员组织康乐活动,如开心星期三、气功培训班、羽毛球培训班、高尔夫球赛等。

香港商会(上海)一如既往致力于为在长三角营商的香港公司和个人提供商务、文化、家庭及社交等多方面的交流平台,并致力成为华东地区乃至中国最具活力、凝聚力和影响力的商会之一。

商会章程

第一条 总则和释义

一、商会名称为“中国香港(地区)商会”

二、商会注册办公地点位于中国北京。

三、商会为非盈利性,非政治性组织和社会团体。

四、设立商会宗旨为:

(1)根据其会员促进与中国的贸易发展和经济技术交流,并且为会员在促进贸易发展和经济技术交流方面进行研究和讨论提供便利;

(2)促进其会员之间,其会员和其它组织,商业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友好往来;

(3)议论其成员感兴趣的所有经济,商业和其它事项,并且为会员提供相互协作的机会;

(4)经常为会员提供有益和健康的文化和娱乐活动;

(5)充当其会员与有关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之间相互交往和联络的渠道;

(6)与其它地区驻中国的经济和文化组织进行交流和讨论;以及;

(7)讨论和执行与以上各项有关的所有事务。

五、商会的业务和资金应按照商会的章程管理和执行。

六、来源于任何方式的商会收入和资产应只使用于执行本备忘录中所规定的商会宗旨,该收入和资产的任何部分都不得以红利,奖金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利润方式交付或分配给商会任何会员,但是,本条款内容不妨碍由于商会任何理事或职员,或商会任何会员,或其他人为商会实际提供的服务而以诚信原则向他们支付薪酬。

七、商会终止或解散时,在清偿其所有负债和债务之后,所剩余的任何资产不应交付或分配给商会会员,而应,

(1)如果而且只要本办法可以实施,给予或转让与由商会会员决定的,有与商会相似宗旨的某个或某些其他机构;

(2)如果而且只要以上办法不能实施,则给予或转让予某慈善机构。

八、商会的收入和支出额项与该收入和支出相关的业务内容,以及商会的资产,债权和债务都应做真实的帐目记录,帐目记录应对会员的检查公开,但是,此公开检查应遵守按照商会当时的附则对检查时间和方式可能做出的任何合理限制。

九、在本章程中,除非上下文有其它要求,下列词和词语的含义是:

“章程”:本商会备忘录、章程和构成章程的各项规定;章程及其规定可以不时被修改;

“公司会员”章程第二条三.1(1)款所指的公司会员资格的所有者;

“附属会员”按照本章程被接纳为商会附属会员的人;

“会员”:其名称被作为商会公司会员或者个人会员列入会员登记册的人;为避免混淆,“会员”一词不应包括名誉会员和附属会员;

“条款”:本商会的条款,可不时被修订;

“大会”:年度大会或者其他会员会议;

“执行委员会”:由会长和其他委员会成员构成并拥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本商会的执行委员会;

“特邀委员”:由执行委员会特别邀请加入执行委员会的人,其并没有投票权;

“商会”:中国香港(地区)商会;

“附则”:由执行委员会根据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所制订的附则;

“名誉会员”:本章程第二条三.2(2)款所称的名誉会员;

“个人会员”:本章程第二条三.1(2)款所称的个人会员;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居民“:指拥有有效香港身份证的任何个人。

以单数表示的词语应包括该词语的复数,反之亦然。表示人称的词语应包括公司,合伙公司和非公司化团体。

第二条 会员身份

一、秉承商会备忘录之精神,特此声明会员(包括附属会员和名誉会员)的数额是无限制的。

二、1、在本章程通过之日时的所有会员和附属会员以及按照本章程将被接纳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应为会员,并相应列入会员登记册。

2、在执行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时间内,会员登记册应在商会办公地点供会员查阅。

三、会员资格包括有投票权会员和无投票权会员。

1、有投票权会员

(1)公司会员,包括:

A、依照香港法律成立并存在的,在中国已建立业务经营处或驻有代表的任何公司、商行、企业、业主或其他法定实体;

B、在中国已经建立业务经营处或驻有代表的任何公司、商行、企业、业主或其他法定实体中拥有实质性投资或商业利益的香港居民和依照香港法律成立并存在的公司、商行、企业、业主或其他法定实体;

C、在中国已经建立业务经营处或驻有代表的任何外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或中国公司,而其任何股东或董事并为香港居民或依照香港法律成立并存在的公司、商行、企业、业主或其他法定实体。D、在中国已经建立业务经营处或驻有代表的,并雇有香港居民职员的任何公司、商行、企业、业主或其他法定实体;若该公司、商行、企业、业主或其他法定实体只有一名香港居民职员,在该名职员离职后须有其他香港居民代替;

E、任何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而其母公司在中国的公司、商行、企业、业主或其他法定实体。

(2)个人会员:持有香港身份证,并居住在中国或在中国从事商贸、文化交流活动的任何人;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公司或个人可申请成为商会有投票权的会员。每位会员对商会从事的任何表决行动均享有一票的投票权,但计票时,公司会员的一票按两票计算。公司会员应授权其认为适当的人作为自己的代表,代表其出席每次大会,唯如此,该代表人代表公司会员在每次大会上行使的各种权力方为有效,其所代表的公司会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2、无投票权会员资格

(1)附属会员:不符合有投票权会员条件的个人,公司,商行,企业,业主或其它法定实体,但如果他/她或者(a)为香港居民,或在非个人的情况下,依照香港法律成立并存在;或者(b)为香港地区以外的中国居民但关心香港和中国其他地区间的贸易或商业往来,并拥护本商会的宗旨;

可申请成为本商会附属会员。附属会员对商会所从事的任何活动不享有投票权。公司会员有权提名若干名公司雇员为商会的公司附属会员。执行委员会有权向每位公司附属会员缴收会费。公司附属会员不具投票权,但可享有会籍所赋予之所有个人福利。

(2)名誉会员

A、知名人士或为商会提供了有价值的服务的人士可以由执行委员会推荐,经过在任何大会上通过的会员普通决议被推选为名誉会员。

B、名誉会员可免交入会费和其他费用,并享有执行委员会不时确定的权利并承担与之相应的义务。然而,他们对有关商会的任何事务不享有投票权。

第三条 会员资格申请

一、凡有意成为会员或附属会员者,应自商会获取并签署有关的申请表,并且需由执行委员会一名个人会员或一名公司会员提名或推荐。商会将向每一位成功的会员资格申请者发送一份接收函;自接收函上所注明之日始,该申请者即成为一名会员或附属会员。对于会员资格申请未成功者,商会无需提供其申请被拒绝的理由。

二、会员或附属会员必须自第三条第一款所说的接收函上所注明之日起三十(30)日内或在商会可能允许的以后其他日期,向商会支付与其会员之类别相应的、不可退还的会费。

三、在会员或附属会员被接纳后的任何时候,如果执行委员会了解到,该会员或附属会员被接纳时商会或执行委商会所依据的,由会员提供的资料是不确切或误导的或在申请时未向商会和执行委员会提交与接纳入会相关的资料;那么,执行委员会在调查并通报该接纳入会者之后,有权终止该会员资格,并且立刻取消与其会员资格相关的权利。

第四条 会员费

一、个人会员,公司会员和附属会员应支付与其会员资格有关的会员费,会费率和交付期限将由执行委员会不时确定。执行委员会的任何会议纪要中,只要有任何条目说明该项(有关会费率和支付期限的)决议已被通过,则该条目即为每位会员应交纳会费数额的充分依据。如果一位会员和附属会员在当时期限结束前不再作为会员,他将无权要求将其当年会员费的剩余部分退还。

二、每位公司会员应负责本公司作为会员所应支付的所有会员费。同时,公司会员的代表负有协助商会向本公司催交会费的义务。

三、个人会员,公司会员和附属会员应以入会费方式预先交纳委员会所确定的会员费数额。

四、商会可以于任何时间修改会员费,未付账款的利息和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所有其它费用和收费。会员会费标准和其它收费经修改后立即生效,但其生效不以会员是否收到收费修改通知为前提。

第五条 权利的转让

一、个人会员和个人的附属会员的权利应由其本人享有,不得转让;并且在其死亡时或因故停止担任在本章程规定下的会员或附属会员时,其权利也随之终止。

二、公司会员和非个人的附属会员的权利亦应由其自身享有,不得转让;并且在其终止或以其它形式解散时,或因故停止担任在本章程规定下的公司会员或附属会员时,其权利也随之终止。

第六条 会员的开除

一、会员若从事了下列行为,则任何有投票权的会员均有权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将其予以开除的动议,但是否开除的最终决定需由执行委员会来作出:

1、有充足之证据表明会员进行了恶意损害商会其他会员的活动。

2、公司会员(包括非个人的附属会员和名誉会员)之母公司或驻中国大陆的代表处或分支机构因受到当地政府的法律追究而应予停业或撤销;个人会员(包括个人的附属会员和名誉会员)因自身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并需承担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本章程备忘录的内容,以及损害商会之名誉或利益的行为。

二、在特别召集的受理对任何会员或附属会员的指控的执行委员会会议上,与会并参加投票的执行委员会会员的大多数可以通过决议方式开除他们认为其行为不适于作为商会会员的任何会员或附属会员,终止其会员资格,取消与会员资格相关所有权利。

三、会长应于对指控进行审议的执行委员会会议之日至少前十天通知其行为将被审议的任何会员或附属会员,并向其说明该指控的性质。其行为受到指控的会员或附属会员可以亲自或通过其授权代表参加会议,有权陈述不应对其进行处分的理由;但他无权参加会议的审议。该会员或附属会员将被以书面形式通知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四、执行委员会对该会员做出的处分决定是绝对的,除非在该会员被通知执行委员会决定后十四日内商会会长收到一份至少二十名会员签署的请示,要求召开会员特别大会审查执行委员会采取的处分措施;如果执行委员会的处分措施未在上述大会上获得认可,该处分措施即被视为无效;如果执行委员会的决定为开除任何会员或附属会员,则该会员名称应被保留在会员登记册中。

第七条 会员身份的终止

一、个人会员,公司会员或附属会员可在任何时间辞去商会会员资格,但是该会员辞去会员资格后应继续承担其在作为商会会员时应支付商会的金额,包括其辞去会员资格当期(而无论其具体日期如何)的有关费用。

二、

1、个人会员或个人的附属会员的会员资格在该会员死亡和破产时终止。

2、个人会员或个人的附属会员的资格在该会员停止在中国居住时终止。

三、

1、公司会员或非个人的附属会员的会员资格及其授权代表使用商会设施的权利在下列情况下应被终止:

---如果公司会员或非个人的附属会员为公司,决定公司结束的有效决议被通过,或有管辖权的法庭作出公司应结束的命令;

---如果公司会员或非个人的附属会员为合伙公司,合伙公司被解散,或合伙公司任何合伙人被判决破产;

---如果公司会员或非个人的附属会员为非公司化团体,该团体解散,或其业务终止。

2、公司会员或非个人的附属会员的授权代表的权利在本人死亡或疯癫时或被判令破产时,或其从公司会员或非个人的附属会员公司或团体辞职时,或其停止在中国居住后即应终止,公司会员或非个人的附属会员应尽快补派雇员作为其代表。

四、在不违反本章程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会员资格按第六条被终止,会员或附属会员将停止作为一名会员。

五、在会员资格终止后,商会将向有关会员递交一份该会员被终止会员资格的通告,以及其拖欠商会帐款的结算表。被终止会员资格的公司或个人负有向商会支付拖欠会费及其他有关款项的责任,该公司或个人在收到结算后十四天内应必须付清欠款。

六、如果会员或附属会员未能按第四条第一款支付任何费用,或如果会员或附属会员未遵守本章程或做出过与本章程不一致的行为,或按商会执行委员会会员意见认为其行为可能对商会或商会的声誉构成损害,执行委员会将在其认为合适时预先通知有关会员(按实际情况)将停止或终止有关的会员资格。

七、任何会员(包括附属会员和名誉会员)所享受的权利均不得凌驾于商会利益之上;会员(包括附属会员和名誉会员)资格或会员授权代表和代理人的权利被终止均不得损害商会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该会员或授权代表未付款项提出指控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大会

一、商会每年将举行会员大会,该大会系年度大会,不同于该年内会员举行的任何其它大会。年度大会将在执行委员会决定的时间(在上次年度大会举行后十五个月内)和地点举行。

二、除年度大会外的所有其它会员会议均视为特别会议。

三、在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或适当时可召集特别会议;或者应持有商会投票权总计不低于百分之二十(20%)的会员的要求,执行委员会应召集一次特别会议。

第九条 会员大会通知

一、年度大会的召开应在至少二十一天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会员;除前述会议之外的其它会员会议应在至少十四天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会员。如果确因无法克服的事件的发生,致使执行委员会预先通知的会议时间、地点不得不改变,则执行委员会应至少提前一周书面通知会员会议改动的情况。

二、提前通知的时间不应包括通知送达或被认为已送达的当日;并且通知应详细说明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和议程;如果如第九条第一款所述的变更情况,还应说明事项的一般性质。该通知应以下面提到的方式或以执行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方式传达给依本章程有资格从商会接受该通知的人。

三、每一份通知都应以较为显着的方式做出说明:有资格出席大会并参加投票的会员有资格签署一份“代理证书”,委派一名代理(不包括已经被公司会员选为公司代表而被列入会员资格申请表中者)代替他们出席会议并投票,而该代理不一定为商会会员。

四、大会内容的有效性并不以大会通知或代理证书是否准时送达有权接受它们的机构或个人为前提。

第十条 会员大会程序

一、所有在大会上处理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示:

1、在年度大会上处理的事项如下所列:

(1)审议并通过收支帐目和收付平衡表(“帐目”)?

(2)审议并通过执行委员会的报告以及要求附带的其它文件;

(3)选举新一届执行委员会成员;

(4)审议并通过商会章程;

(5)审议并通过商会的年度和财政报告;

(6)确定商会专业顾问报酬的支付或确定报酬支付的方法;

(7)名誉会员的推选;

(8)其他经执行委员会提议需经年度大会讨论的事项。

2、其他会员会议可进行的事项包括:

(1)为开除某会员而进行表决;

(2)审议并通过执行委员会临时决定的且引起半数以上会员异议的决定,如果该决定未在此会议上获得通过,则该决定即失去效力。

3、执行委员会可进行的事项包括:

(1)研究制定为实现商会章程的内容所需的日常工作计划;

(2)研究制定章程所需的附则;

(3)选举和任命商会会长,以及副会长和其他理事;

(4)选举和任命特邀委员;

(5)其他未在年度大会和其他会员会议上进行的、为实现商会章程内容所需的一切事项。

二、商会的所有大会都应由商会会长或副会长任主席主持会议,如果他们未能出席,则出席的会员应再选一位公司会员作为会议主席。如果该次大会除主席外未有公司会员出席,则本次会议所作出的决议不适用于公司会员。主持任何大会的主席均享有投票权和最终决定权。

三、如果出席大会的会员未达到法定人(票)数,则大会不得进行任何事项,但选举会议主席和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事项除外。除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所有大会的法定人(票)数应由拥有不少于会员登记册上总投票权百分之二十(20%)的会员(包括会员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出席。

四、从规定大会召开的时间算起,如果有主席认定的一段时间(不少于半小时)内,未达到法定人数,那么,应会员要求而召开的大会就应解散;除此之外的所有大会,推迟到下一周的同一天,在同一时间,同一地方召开,或者推迟到执行委员会决定的其它某天,某时,某地召开;在被推迟召开的大会上,从规定的时间算起的半小时内仍未达到法定人数,那么在场会员可作为法定人数。本章程未有另外规定的情形下,所有大会决议的通过仅需超过大会法定人数的一半会员同意即可。

五、出席商会任何大会的会员可由执行委员会限制在有投票权的会员之内。

六、

1、会员应将作为其授权代表的一位人士的名字通知大会主席;该人作为授权代表有权出席任何大会并投票和发言,并且有资格根据十三条的规定被提名选入委员会;对于代表的变动,会员有义务立即通知大会主席。

2、会员依据本章程通过其授权代表(指已经被列入会员资格申请表中者)所能做的事项,它同样可通过正当授权由代理人做到。与授权代表有关的本章程规定的任命授权代表的文件在修改后适用于代理人和代理人的任命。

七、在大会上,每个会员(无论是本人还是第十一条规定的代理人)都有资格对任何一项决议投票一次。在大会上,除非大会主席或者至少五名通过其授权代表在场并有资格投票的会员要求书面投票表决(在举手表决结果宣布之前或宣布时),大会的决议将以举手表决的方式确定。计票时,公司会员的一票按两票计算。

八、如某项决议获表决通过,而所获得的票数不少于有权在大会上亲自表决或委派代表表决的

会员所投票数的75%,则该项决议即为一项特别决议。若所获得的票数不少于有权在大会上亲自表决或委派代表表决的会员所投票数的50%,则该项决议即为一项普通决议。

九、除下列事项需藉特别决议通过外,其它事项可藉普通决议通过:

1、更改商会的章程;

2、更改商会的名称;

3、终止或解散商会。

第十一条 会员代理人

一、会员可通过代理出席任何大会;并且如果会员有权投票,可在任何会议上就任何决议通过代理人进行投票。

二、代理人的代理证书应以任何普通格式或执行委员会可能同意的其它格式书面表示,并由会员本人或其他经正当授权的官员代表该会员进行签名。在由会员的官员代表该会员签署的代理人代理证书的情况下,可以假定该官员已经正当授权,可代表会员签署该代理人代理证书,不需要进一步的证据,除非出现相反的情况。

三、代理人代理证书应在会议或被推迟的会议的预定召开时间或(在投票表决与会议或推迟会议不在同一日进行的情况下)在需要使用代理证书进行投票表决的预定时间之前至少二十四小时,在会议召开通知中,或以该通知按语的方式或作为通知的附属文件,送达为此目的而指定的某地。直到送达后代理人代理证书方被认为有效。

四、除非对此另有规定,代理证书不仅对其所指定的大会有效,而且也对该大会的推迟有效。适用于一次以上大会的(包括会议的推迟)代理证书一旦为任何某一次大会被送达,将不必为其指定的随后大会再次签发。

五、代理人的代理证书应被视为包括要求或参予要求投票表决的权力。

六、由代理人进行的投票不应因其任命者在此之前的死亡或疯癫,或因为对代理人的任命被撤消或任命机构的权力被取消而失效,但条件是在大会或被推迟的大会开始之前或(在投票表决与会议或被推迟的会议不在同一日进行的情况下)投票表决的预定时间之前,商会会长或大会主席未在会议召开的当日或当地收到关于该死亡,疯癫或撤消的书面通知;或商会在会议之前或预定投票时间之前至少二十四小时内未收到该通知。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决议的修订和撤消

一、如果会员提议对审议中的任何决议进行一项修改,但被大会主席诚信地判定为不合议事规程,那么实体决议的议定程序不应由于该判定的错误而失去效力。对于经正当提议作为特别决议的任何决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考虑对其进行修改(对明显笔误进行的修改除外),或对该修改进行表决。

二、在年度大会或其他会员会议中未被通过的决议均应被撤消,除非此项决议在年度大会或其他会员会议中被宣布通过。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

一、商会的业务和资金由执行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最多由十六人组成,其中作为会员授权代表的每个人的名字都应及时通知商会,而且所有委员会会员都应由年度大会上的会员选出。执行委员会委员应为商会有投票权的会员并须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每个地方小组委员会应从自己的会员中推选出本委员会的一位代表,该代表并须为公司会员,在召开年度大会之前的十五天内连同有关候选人的介绍履历等文件报送执行委员会,以供执行委员会在年度大会后第一次执行委员会会议上选举和任命为特邀委员。

二、年度大会一结束,新任执行委员会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尽快就职办公,直到下任成员就任为止。

三、

1、执行委员会不需公开任何原因便可拒绝任何人竞选委员会成员。

2、为填补执行委员会空缺而对会员的提名和选举要按照本章程附则中的规定进行。

3、如果适于选举的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或少于空缺的数目,那么大会主席宣布所有这些人入选。

4、如果适于选举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空缺人数,那么就按照由执行委员会通过本章程第十六条中所制定的附则中提出方式举行投票表决。执行委员会有权根据章程赋予的权利和权力,视具体情况之发生,制定为商会活动所需的各项附则,该附则一经执行委员会投票通过,即对商会会员发生效力。

四、会长和执行委员会的至少半数成员须为公司会员。公司会员的授权代表(指作为公司代表

被列在会员资格申请表中者)或其代理人(指持有经商会认可的“代理证书”者),可代表本公司

参加商会的各项活动。

五、尽管本章程有其它规定,但是,在任何年度大会上任何人欲竞选执行委员会成员,那么他必须已经履行依照本章程制订的附则的规定,并且于年度大会之前至少十五天他已给商会办事处发出书面通知,包括其有关的介绍、履历等文件,表明其要竞选执行委员会会员资格候选人的意向,并且得到一位会员的提名。

六、执行委员会有权于他们认为适当时召开、推迟和调整他们的会议,可确定执行委员会必需的法定人数,除非另有规定,执行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一半组成法定人数。会长必须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每次执行委员会。会长或者执行委员会任何三位成员可在任何时间要求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在执行委员会会议上,每位委员(包括会长)有一票投票权。若票数相等,会长将有决定权。但若执行委员会会议所讨论的内容与其他地方小组委员会无关,则执行委员会会议的人数要求不受此条限制,执行委员会中的地方小组委员会代表可不参加该会议。

七、执行委员会有权使用并装备商会使用的办公室,并任命为执行商会业务所必须的,接受年薪或其它服务报酬(按章程备忘录的规定)的人员;以商会的名义开展活动,负责有关人员对任何建议书、备忘录或其它文件加盖公章,并全面执行商会章程和法规赋予的所有权利和职责。所有契约及需要盖公章的其它文件,必须由执行委员会的一位委员签字。

八、商会的资金必须由执行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有权以他们认为实现商会目标所必要的方式使用该资金。有关资金使用的财务报表应存放在执行委员会处,会员(包括附属会员和名誉会员)均有权按照执行委员会制定的附则二的要求进行查阅。执行委员会负责商会的日常工作,并在任何需要时代表商会所有会员进行活动。

九、执行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应被空出。每种情况将被认为产生一临时空缺,并且不影响以其它方式产生临时空缺。这几种情况是:

1、他如果通过本人签名并在商会注册办公处提出的书面通知而辞职,或者他通过由本人签字的书面通知请求辞职并且执行委员会决定接受这种请求。在这两种中的任何一种情况下执行委员会成员的职位要从这种通知或请求确定的日期或时间起被实际空出。而且如果没有这样的日期,将以辞呈提出或被接受的时间为准。

2、如果他被宣布破产或者在中国或其它地域范围内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或协商偿还办法;

3、如果在中国或其它地区的法院以其精神失调为理由做出判决将其拘留,或为其委派监护人,或任命委托人行使管理财产或事务的权力;

4、如果他连续六个月不出席执行委员会会议且没有令执行委员会满意的原因,那么执行委员会经过半数投票通过即有权免除该委员的职务,并有权补选其他会员填补该空位;

5、执行委员会中的成员空缺要由执行委员会在全体会员中进行筛选来填补,但前提是该新执行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本章程规定的资格。由此产生的委员会会员的任职期限为所代替的辞职会员未届满的期限。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决议

一、经执行委员会所有在中国的成员或其代理人签署的书面决议应与在执行委员会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但其前提是,签署决议的会员应达到法定人数。

二、任何该决议应被视为已经由在最后一名会员签署决议之日通过;决议上所表明的任何会员的签署日应即为其于该日签署该决议的首要证据。该决议可以记载于数份形式相似的文件中,每份由一名或多名执行委员会成员签署。

三、执行委员会有权视实际工作之需要向所有会员发出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通知、备忘录、报告等,并有权要求相关会员在这些文件上签署意见;如果将意见反馈给执行委员会的会员中有50%以上的会员签署同意(包括以电子邮件形式),则该份文件即可视为与其他任何经正式投票表决的普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对全部会员产生约束力。如果将意见反馈给执行委员会的会员中有75%以上的会员签署同意(包括以电子邮件形式),则该份文件即可视为与其他任何经正式投票表决的特别决议具有同等效力,对全部会员产生约束力。

四、对于执行委员会发出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通知、备忘录、报告等,会员负有及时向执行委员会返回意见的义务。如果在执行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未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返回给执行委员会,则执行委员会有权将会员之默示行为视为同意,并有权据此作出有关决议。该决议一经作出即对所有会员产生约束力。

第十五条 商会干部

一、在年度大会后第一次执行委员会会议上,执行委员会应在他们自己的成员中选出会长,一位商会第一副会长,一位商会副会长,一位商会秘书长,一位商会财务总监,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确认特邀委员。

二、执行委员会有权决议通过向对商会有积极贡献或帮助的社会知名人士或会员授予“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及“名誉副会长”的职位,具体条件由当届执行委员会慎重决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及“名誉副会长”为非执行性职位,不具有投票权或其他执行权力,除非有关当事人同时亦为商会的会员或执行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附则

执行委员会应有权时常制订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附则,以便进一步促进商会建立之宗旨:执行委员会成员的提名和选举;有组织地和有效地指导委员会自己的和商会大会的活动;指导委员会自己会议的召集和促进对商会各种小组委员会的管理以及商会的正常业务的开展。但是所有附则都不应与商会的章程的条款冲突。执行委员会可随时取消或更改上述附则。

第十七条 小组委员会

一、执行委员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的地点或根据专业经营的要求设立“小组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地方小组委员会和专业小组委员会),有权将这一小组委员会的全部或部分成员的委任权授予特定的成员小组。地方小组委员会的设立应遵守设立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对该小组委员会的财务和人事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在本章程赋予的权力下被任命的小组委员会有权增加其人数,并任用小组委员会能就此事项提供帮助的人加入小组委员会。

三、执行委员会可保留提名和委任任何小组委员会组长和代理组长的权力;如果执行委员会在决定建立小组委员会时未对此作任何表示,那么,小组委员会应被视为有权自行选举组长和代理组长。四、小组委员会作出的有关财务的和会员资格问题的任何决议或规定对商会都无约束力,未经执行委员会的批准,任何小组委员会都无权承担任何费用。五、执行委员会有权解散或重组或提议重组小组委员会,如有会员不服执行委员会决定,可以在下次大会上提出上诉;并应通知商会秘书长在通报大会召开的通告上提前对该上诉进行通知。

第十八条 商会记录

商会会长须就商会,大会,执行委员会以及小组委员会诸事宜的正确记录,商会的一切文件、统计和商业书籍以及属于商会的同类财产安排备存于商会的注册办公地点。会长应制订并打印商会年度报告和财政报告,该等报告并须于该年度大会举行前十四天完成,以便在年度大会上宣读并由大会(在必要的修改后)通过。

第十九条 商会帐目

一、记帐簿应备存于商会的注册办公地点,或在执行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其它地方保存,并且应始终接受执行委员会的监督。

二、执行委员会应不时确定是否和如何及何时何地及在什么条件或法规下,商会的帐目或账薄或其中任何一项应公开接受非执行委员会会员及其他会员的检查。任何会员(非执行委员会会员)可在执行委员会或大会授权下检查商会的帐目,账薄和文件。

三、在每次大会上与执行委员的报告一起递交给大会的每份资产负债表(包括所附的其它文件)的副本将在大会召开日之前至少十四天送交每位会员。

第二十条 通知的送达

一、任何个人会员,公司会员的授权代表和附属会员应通知商会其在中国的通讯地址,并负有将地址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商会的义务。

二、通知可以由专人投递或通过邮资预付的信函、挂号信或电报,或通过传真按其通讯地址送达该会员。

三、任何通知只要通过信函或电报,经过普通邮寄方式投寄后即为已经送达。只要邮寄通知的信函经正确的方式书写地址和投寄就足以作为该送达的证据。利用传真方式进行通知时,以传真中自动显示的报告作为是否送达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会员的代表

执行委员会应有权力作为全体或任何一部分成员的代表对任何适当的组织和机构做出承诺。该种承诺形式和结果完全由执行委员会自行决定。承诺的结果是全体商会会员应共同享有的权利或共同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争议

在本章程或与商会有关的任何其它事项的解释中产生争议或分歧应由商会执行委员会全体成员自行裁定,其裁定是终局的,且对相关各方都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文字

本章程和商会的其他一切文件和表格均以中文为准,应会员之要求,商会可为其提供上述文件和表格的英文文本,但英文仅是参考文字。

附则一

执行委员会产生的程序和办法

一、执行委员会是商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商会进行日常工作。

二、执行委员会由商会的十六名有投票权的会员和没有投票权的特邀委员组成,其中会长和半数以上的成员为驻北京的公司会员。会长由执行委员会中超过三名成员的提名,并经过半数以上执行委员会成员同意方可成为会长。

三、执行委员任期为二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委员连任不得超过四届。于2005年度大会上选举16位执行委员会成员,其中得票数居于前8位者任期为两年;其余任期一年。其后每年的年度大会上选举8位执行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两年。特邀委员任期则为一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四届。

四、每位执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均须为香港居民及由一位有投票权的会员提名,方可作为执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与候选人有关的介绍、履历等文件应于召开年度大会的十五天前报送至现任执行委员会。

五、现任执行委员会应将收到的候选人名单和有关资料加以适当整理后予以公布,但仅限于在召开年度大会前的七天内向所有会员(包括名誉会员和附属会员)告知候选人情况。

六、在候选人情况公布后、年度大会召开前,如果有会员发现候选人存在章程第六条“会员的开除”中的行为,则该会员有权将此信息和充足的证据立即提交给现任执行委员会,由现任执行委员会决定该候选人是否应参加进一步选举。但该候选人应在现任执行委员会决定对其参加选举资格进行审查时获得执行委员会对于此事的通知,并有权对其他会员对其的指证进行抗辩。现任执行委员会必须接受其抗辩并进行认真审查。

七、年度大会正式召开后,出席年度大会的所有有投票权的会员均应履行投票义务,对执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进行选举。会长除拥有和会员相同的投票权(包括同意票和弃权票)外,在票数相同时,享有决定权。

八、投票应在年度大会召开的现场举行,由全部出席年度大会的会员监督进行。任何会员的投票行为均代表其真实的意愿,在被欺骗或胁迫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投票是无效的。

九、投票结束后,票数计算应由与选举无关的机构或个人来进行。会员有权要求现任执行委员会公开票数计算的过程和方法,并有权查阅得票数。

十、得票数排在前八位的会员当选新一任执行委员会(其中公司会员必须占执行委员会成员的半数以上)。如果公司会员的人数不足执行委员会半数以上,则在公司会员候选人中依得票多少进行补充。

十一、新一任执行委员会在年度大会结束后应立即进行职位互选并开始准备工作,履行章程和商会赋予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次执行委员会会议最迟应在选举出新一届执行委员会成员后的二十一天内举行。

十二、本附则是章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和章程一并产生效力。

附则二

商会会员查阅商会帐簿报表和有关文件的规范

一、所有商会会员(包括附属会员和名誉会员)有权按照本章程有关规定对执行委员会保管的商会帐簿报表和有关文件进行查阅。

二、欲进行查阅的会员应遵循如下具体程序:

1、向会长提出查阅的书面申请,其中应该包括查阅者名称或姓名,查阅帐簿、报表和有关文件的基本内容,预定的查阅时间。

2、会长应在收到该书面申请的十四天内作出是否同意会员查阅的决定。会员在获得会长的同意后,并在经执行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对有关文件进行查阅。查阅时仅限于申请中提及的查阅者参加。

3、一般情况下,查阅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但若有特殊情况,则在会长批准的基础上,可进行适当延长。

4、查阅者仅可对有关查阅资料进行誊写,不得进行复印,且不得将其带离执行委员会安排的查阅地点。

5、查阅者应保证所查阅资料的完好,不得在资料上进行涂写、标注、剪接等破坏资料完整、清洁的行为。如果查阅者的行为违反本条规定,则执行委员会有权要求其对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并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处罚收入用于对损害进行补救,剩余部分归为商会经费。

三、查阅者自查阅资料所获得的所有信息均仅限于自己和执行委员会成员知悉,未经执行委员会同意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商会会员和其他任何人。

四、本附则是章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章程生效时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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