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教育学会基础教育评价专业委员会 |
释义 | 概况中国教育学会基础教育评价专业委员会于2008年5月3日成立,是中国教育学会领导下的全国群众性学术团体。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全国有志从事基础教育评价理论研究和开展教育评价实践的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教育评价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我国育的改革和发展,繁荣教育评价科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评价体系,实现社会主义教育评价现代化做出贡献。 学会的业务范围:开展群众性教育评价科学研究,教育评价改革实验和教育评价学术交流活动;组织教育评价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评价改革实验成果的鉴定和推广;举办基础教育评价实验区实验项目培训和开展普及教育评价基础理论和方法的宣传活动;研究、总结、编写,出版教育评价理论研究的实践成果;开展有关础教育评价专业服务活动;开展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国外教育评价学术交流与合作。 秘书处工作职责1.秘书长的职责是: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2)组织制定实施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本会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其它工作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4)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秘书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宜; (5)处理有关基础教育评价专业委员会的其它工作。 2.副秘书长工作职责 (1)按照分工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任务; (2)协助秘书长完成各项工作。 3.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1)按照秘书长的安排与各联络工作站联系,搜集汇总各理事单位、会员开展教育评价研究活动、研究成果和会员、理事对学会的希望、要求和工作建议; (2)负责搜集、整理和保管本会的档案资料。 (3)完成秘书长交界的临时工作。 会员管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基础教育评价研究和教育评价实践者加入中国教育学会基础教育评价专业委员会的要求和加强对会员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教育学会章程》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教育学会基础教育评价专业委员会采用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 中国教育学会基础教育评价专业委员单位会员由本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请中国教育学会备案。个人会员由本专业委员会发展和管理。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四条 单位会员包括: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评价研究会等教育评价组织。 2.教育评价评价专业组织机构,如教育评估院、基础教育评价所(室)等。 第五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中国教育学会基础教育评价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申请表》,提供申请单位情况详细材料。 2.中国教育学会基础教育评价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中国教育学会备案。 3.由中国教育会员基础教育评价专业委员会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六条 中国教育学会基础教育评价专业委员会与单位会员是业务指导关系,本专业委员会通过以下途径对单位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召开年度工作会议。 2.制定科研规划和组织各种学术活动。 3.编发简报。 4.召开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村会; 5.派人参加会员单位举办的重要活动; 6.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7.向有关部门反映单位会员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 第七条 单位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1.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 3.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中国教育学会基础教育评价专业委员会: 1.从事基础教育评价研究,具有较强研究能力; 2.从事基础教育评价实践,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总结推广实践经验的较强能 力; 3.从事基础教育评价研究或实践,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中国教育学会基础教育评价专业委员会申请表》; 2.经中国教育学会基础教育评价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批准; 3.由中国教育学会基础教育评价专业委员会颁发个人会员通知书和和《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按登记周期交纳会费,每个登记周期为三年,共交150元(每年50元)。登记周期结束,可重新登记,交纳付费,更换会员证。 第十二条 中国教育学会基础教育评价专业委员会定期向个人会员发送简报和有关资料,为个人会员了解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参加本专业委员会会议提供服务。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专业委员会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 1.遵守《中国教育学会章程》和本专业委员会《会员管理办法》; 2.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决议,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给的教育评价研究或实践任务; 3.维护本专业委员会合法权益; 4.从事教育评价研究和教育评价实践,参与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交基础教育评价学术论文和实践经验等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并交回证书。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未经同意连续三年不交纳会费,并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将被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犯《中国教育学会章程》和本专业委员会《会员管理办法》的行为,经本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教育学会基础教育评价卖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本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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