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校史研究专业委员会 |
释义 | 简介1984年国家教育部发出通知,要求所有“文革”以前建立的高等学校,着手组织力量编写校史。全国高校系统纷纷启动校史编写工作。在编写过程中,各校深感需要就编写中的共性问题进行交流、探讨,便于1988年9月商议召开“高校校史研讨会”,得到厦门大学的大力支持。同年,十几所院校在该校召开了第一届高校校史研讨会,并成立了“高等学校校史研究会”,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备案,接受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指导。学会的主要工作内容是研究、探讨各校校史编写中的共性问题,为决策部门提供校史信息咨询。1995年5月28日经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批准,正式成为分支机构。2002年2月重新登记后,仍作为中国高教学会的分支机构,并更名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校史研究专业委员会”。2003年12月高等教育学会发文正式核准名称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校史研究分会”。 研究会成立之后,建立了管理机构,制定了章程,每两年召开一次学术研讨会,交流校史编研的经验,探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迄今已分别在厦门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四川(联合)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山西大学、重庆大学、湖南大学召开了八次研讨会,并出版了《学府史论》一书,收集了前五次研讨会部分会员单位的学术论文。 研究会现有会员单位33个,都是建校时间较长,校史研究工作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高等院校。会长由北京大学原党委书记王学珍担任,副会长为南开大学副校长陈洪,下设秘书长单位,现秘书长单位为华东师范大学。研究会下设学术委员会,由南开大学梁吉生教授任主任、南京大学王运来教授及复旦大学龚向群副研究馆员任副主任。研究会另设14个常务理事单位。 理事会员单位北京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重庆大学* 复旦大学* 东华大学 东南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河南大学 湖南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吉林大学 河南理工大学 南京大学* 南开大学* 兰州大学 清华大学 山东大学 山西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中医药大学 四川大学* 天津大学* 同济大学 武汉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厦门大学* 云南大学 浙江大学 中山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注:带 * 为常务理事单位,按拼音排序)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校史研究分会是高等学校校史研究编写部门自愿联合的学术性团体。 第二条 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双百"方针,开展高校校史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推动高校校史编写和研究,正确总结高等学校改革发展经验教训,探索高等教育发展规律。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推动会员单位深入开展校史研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探讨校史编写中的共性问题; 二、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开展调查研究、咨询服务; 三、组织高校校史科研成果评奖活动; 四、编辑高校校史研究学术书刊和信息资料。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教育部的领导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及有关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在已有基本会员的基础上,凡承认会章,校龄较长,有相应机构和成果的普通高校,经主管校长签署意见,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和会议; 三、优先取得本会和成员单位出版物及信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意见。 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承担本会委托任务; 三、向本会汇报工作;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 修改会章; 三、 进行学术、业务交流; 四、 选举理事会; 五、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理事会由单位会员或上届理事会推荐,经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九条 理事会协商选举常务理事会,并推选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本会挂靠秘书长单位。 本会根据需要聘请知名教育家和有关领导若干人为顾问。 第四章 经费 第十条 经费来源: 一、上级部门支持; 二、会费收入; 三、团体、单位和个人捐赠。 会费缴纳额度和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经费由秘书长统一管理。根据理事会批准的预算和办法开支。主要用于: 一、本会日常工作开支; 二、会议和学术活动; 三、编辑出版书刊资料; 四、奖励表彰活动。 每两年向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报中国高教学会备案,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善后事宜在主管部门领导下由本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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