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地震局地震科技档案管理办法 |
释义 | 中 国 地 震 局 地震科技档案管理办法 (201101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地震局各单位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科技档案),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防震减灾事业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地震科技档案是在从事地震科研、地震监测预报、地震应急与救援、震害防御等有关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地震观测仪器研制和基本建设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磁盘(带)、光盘、录像带、影片、照片等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条 地震科技档案是防震减灾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中国地震局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科技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科技人员做好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章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五条 各单位应将科技档案列入防震减灾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实行科技工作和建档工作“四同步”即: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科技文件材料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技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验收、鉴定科技成果与验收、鉴定科技档案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以及科技人员提职考核与档案部门出具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 第六条 各单位应将档案归档工作列入有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范围,每项工作任务、科研项目承担的负责人及子课题(专题)主持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并向本单位科技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第七条 两个以上单位协作完成的工作任务或科研项目(课题)等由主办单位负责整理一套完整的科技文件材料,并按照第六条规定向本单位科技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第八条 地震科技档案的分类原则、整理方法和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档案局和中国地震局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各单位申报评奖项目时,首先由科技档案管理部门按要求对归档科技文件材料进行检查并出具科技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准确的证明。 第十条 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特殊情况产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提出具体要求,其他各类地震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见附件。 第十一条 地震科技档案管理部门接收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应提交目录一式三份(含电子版一份)。交接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各保存一份备查。 第三章 地震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地震科技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的科技文件材料,应当按照《中国档案分类法地震档案分类表》进行分类,并进行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地震科技档案工作实行计算机管理,按照中国地震局提供的管理软件,建立健全科技档案数据库。 第十四条 地震科技档案管理部门应将重要或经常使用的不同载体科技档案分别保管,确保科技档案的安全。 第十五条 地震科技档案管理部门应做好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密级的审查鉴定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科技档案保管配备专用库房、必要设备,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库房内保持适当的温湿度,采取防潮、防盗、防火、防晒、防尘、防蛀等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 科技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必要的科技档案借阅、复制、保密、保管和统计等制度。 第四章 科技档案验收 第十八条 中国地震局承担的国家科研项目和建设项目,按照专业分级管理的原则,首先由项目承担单位的档案部门对准备验收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进行检查、组织验收子项目档案并出具验收意见;子项目档案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向中国地震局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档案验收申请,由中国地震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课题)的档案验收。 第十九条 未经审查验收的科技文件材料或归档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项目(课题)的验收。 第五章 科技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科技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科技工作的需求,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为使用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为了大力开发科技档案资源,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科技档案编研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原《中国地震局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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