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郑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
释义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郑州市人事局等部门郑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的《郑州市义务教育学校工资实施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郑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9〕5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来确定。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特殊岗位津补贴(不含班主任津贴)和按国家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外,原地方性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超课时津贴、学校现行发放的其他津贴补贴等项目及我市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对义务教育学校预增发的生活补助等津补贴要全部清理归并。 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并在当年的第一季度前完成。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市直义务教育学校随市直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各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主管部门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提出分配指导意见。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在调整绩效工资总量时,其绩效工资总量增长幅度要适当高于其他学校绩效工资增长幅度。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的构成。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设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项目,其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 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可按岗位职务适当拉开差距。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是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的政策倾斜,可根据农村学校的地理环境、艰苦程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绩效工资总量10%的原则核定。其中,乡镇学校和条件较好的乡镇以下学校按不高于绩效工资总量的5%确定,条件特别艰苦的学校,按不超过绩效工资总量的10%确定。具体执行范围和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 2.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奖励性绩效工资可设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超工作量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优质服务奖等项目,主要体现工作量、教学成果、实际贡献等因素。 奖励性绩效工资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分配方式和方法,合理拉开差距。各项目及标准由学校根据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确定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应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建立分类考核办法,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增强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同时统筹兼顾学校内部各岗位人员之间绩效工资的分配关系。 (三)校长、书记的绩效工资。校长、书记的绩效工资,在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校长、书记绩效考核办法和绩效工资分配方法,并依据校长、书记的考核结果确定发放标准。其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本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考核结果确定。校长、书记绩效工资分配要体现公平与合理,要与其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相适应,也要与单位的绩效考核情况相联系,要与本单位职工的绩效工资平均水平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避免差距过大。 (四)充分发挥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挥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布,确保教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相关政策 (一)学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现有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资金来源等进行清理规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5〕10号等文件规定,坚决予以纠正,没收违规资金上缴国库,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班主任是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岗位。在绩效工资实施过程中,将国家原规定的班主任津贴和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要先拿出一定的额度,设置班主任津贴。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河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原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纪发〔2009〕5号)执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研究制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义务教育学校中按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岗位津贴、农村教师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其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后拟任职务(岗位)所执行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明确其基本工资的岗位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绩效工资有关政策由学校自主分配。 (六)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应统筹考虑。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发的县(市、区),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本实施办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开展。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高。在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切实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坚决维护学校稳定。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等单位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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