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镇江市交通运输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镇江市交通运输协会成立于1986年6月8日,业务主管部门为镇江市交通运输局,由在镇江市辖区内登记的交通、邮政、民航、铁路、港口及相关单位自愿参加的行业性、非盈利性的综合性行业协会。是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本会的宗旨是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政府、为社会、为企业、为行业服务,为建立综合运输体系,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依法维护交通运输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调查研究、组织培训、交流信息、咨询服务、课题研究等。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镇江市交通运输协会。简称市交协。英译名为:Zhenjiang Communication & Transportion Association 缩写:ZC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市交通、邮政、民航、铁路、港口及相关单位自愿参加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综合性行业协会。是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市交协是中交协、省交协团体会员,中交协中心城市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政府、为社会、为企业、为行业服务,为建立综合运输体系,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依法维护交通运输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镇江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镇江市交通局。本会接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挂靠市交通局。 第五条 市交协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正东路5号; 邮编:212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市交协业务范围 一、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综合运输体系; 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探索交通运输、邮政企业的改革措施,全面推进现代化企业制度; 三、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和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交通运输、邮政事业发展战略和相应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四、协助政府部门加强交通运输、港口疏运、邮政通信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与行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发展综合运输; 五、接受各级行政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承办交通运输有关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与调查研究,以及其他旨在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根据行业管理实际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参与研究制定交通行业的行规行约,服务守则以及各项技术、经济、管理标准,组织推广和督促上述规约守则和标准的贯彻实施; 七、根据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参与行业内部价格的调研和协调; 八、采取多种形式,举办业务、技术培训班,为交通、邮政行业培训业务、技术、管理人才; 九、反映交通、邮政行业及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采用多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及社会提供国内外科技情报和市场信息,促进信息交流; 十一、完成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委托办理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单位会员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区)交通运输协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邮政专业协会、学会。 (三)具有法人资格的运输、邮政企业(含从事交通产品生产的工业企业),不分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 二、个人会员 凡以个人身份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的,须在本会业务范围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条件是: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交通运输、邮政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和有关资格证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审核、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主办的刊物、有关信息、情报、资料和参加各种研讨会、专业培训等活动; 五、要求本会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六、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推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三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由会员单位或有关单位推荐,因机构体制变化和人员变动,原理事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原推荐单位提出调整或增补,经会长办公会议确认。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置工作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 六、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除第二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对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公职人员的聘用; 五、定期总结和报告协会日常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便于行业交流,本会可按专业分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分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以企业会员为主。专业委员会(分会)负责按专业分类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企业及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单位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的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天内,还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终止活动时,由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活动后的剩余财产和经费,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市交协2010年1月19日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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