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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释义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浙政办发[1998]2号

发布日期:1998-1-6

执行日期:1998-1-6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的贯彻力度,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逐步优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较好地维护,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全社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还比较淡薄,损害、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的事件仍时有发生;淫秽、暴力等毒害未成年人成长的影视、音像、书刊等屡禁不止;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还比较薄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体系和机制还不够健全等。这些问题如得不到解决,将会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的成长。为了进一步优化未成年人成长成才的社会环境,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一法一条例”的宣传力度,形成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政府要把“一法一条例”列入“三五”普法计划,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扩大普法面。普法宣传要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未成年人。教育部门要把“一法一条例”作为中小学校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教师和学生系统地开展学习,使广大师生知法懂法,不断提高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能力。广播电视、文化、工商、卫生、出版等部门要做好对文化娱乐、音像制品、图书报刊、儿童食品、玩具等经营者的普法宣传工作,增强他们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自觉性。乡镇、街道、学校要通过举办家长学校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普法教育,逐步改善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质量和环境。通过对“一法一条例”的宣传教育,使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内容被人们所理解,在全社会形成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视未成年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同时,要把宣传教育工作同实际工作结合起来,边宣传、边解决关系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以增强宣传的实际效果。

二、加强依法行政和监督,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要按照《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规定,把未成年人保护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政府分管领导每年至少一次专题听取未保工作汇报。要配合省人大做好在全省范围内“一法一条例”的执法检查,督促“一法一条例”在我省的全面实施和落实。各市(地)要创造条件拨给青少年教育专项经费,加大对青少年教育活动阵地建设的投入。

各未保单位要以“一法一条例”为依据,以“服务未成年人的根本利益,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满足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为宗旨,结合本部门职责,积极为广大未成年人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活动。财政、计划等部门要为未成年人专项基金的设立积极创造条件。工青妇等群众团体要积极配合政府做好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少年儿童开展丰富多彩、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文化、广播电视、出版等宣传部门要积极向未成年人生产、推荐优秀精神产品,引导健康向上的文化潮流。新闻单位要大力开展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典型事例等宣传报道活动。工商部门要依法查禁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书刊、图片和音像制品;对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统一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加强对文化市场、娱乐设施的管理和监督。政法部门要加强少年司法制度建设,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活动,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服务机构,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坚决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切实采取措施解决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和就业安置问题。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确保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加强安全教育和师德教育,严格执行“一法一条例”中所规定的“学校保护”的各项条款,坚决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三、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未保机构的职能作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检查、督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落实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在制定涉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环境等方面的改革措施和重要政策时,要主动征求和听取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意见。

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逐步建立和规范例会、协调等各项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未保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每年年初向省未保委上报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安排,年底由省未保委负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要充分发挥部门联手作用,加强部门间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互配合和协调。要加强理论研究工作,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未保工作的新方法和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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