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合作办学行为的通知 |
释义 | 浙教高教〔2006〕200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教育局、有关单位: 一段时间来,个别高校在举办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包括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过程中存在着教育教学管理不规范、教学质量不高,与高校合作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违规招生、虚假承诺、诈骗收取学生高额费用、违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等现象,严重影响了高等教育的声誉和高等学校的稳定。为规范办学行为,确保校园稳定,现就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合作办学健康稳定发展提出如下要求: 一、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继续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基本途径,是高等学校服务社会的重要载体。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国家为多渠道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各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举办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重要性,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明确办学目标,提高教育质量,把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办学行为,重点规范招生、教学、考试、学籍、证书发放、收费等环节的管理。各校要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对校外函授站、教学点、学习中心的监管,各校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工作由所在学校研究生院(处、部)统一管理。要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严格规范教学过程,及时发现并解决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严格对合作办学行为的审查、审批、监督和检查,加大对违规办学的查处力度。对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合作办学机构的违法行为,要会同公安等部门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明确办学职责,坚持办学主体地位。各高等学校要坚持办学主体地位,不得以二级学院、系、个人名义对外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专业和课程设置、招生、录取、考试命题和阅卷、论文答辩、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等办学职责,严禁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机构合作办学。 四、全面清理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合作办学。各高校要根据教育部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对校外教学点、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以及未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对信誉不好、教学质量没有保障和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合作办学单位采取果断措施,中止办学,并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请各校要将清理情况于10月30日前书面报告我厅,我厅将择期进行专项检查。 五、各专修学院要严格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办学,认真做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出现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必要时须报请所在地公安部门协助。 六、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广告宣传的有关规定,对广告宣传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广告由主办高校统一对外发布,合作办学单位不得单独发布招生广告。高校发布招生广告须先报主管部门备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须先报经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发布招生广告。 七、切实做好稳定工作。各高等学校要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好学生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建立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妥善处理和应对校内突发事件,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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