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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细则(试行)
释义

(浙江省人事厅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印发)

浙人干[1997]1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保证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工作,均按本细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面试是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认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的对象是参加公务员录用笔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第二章 面试组织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省人事厅主要负责对全省面试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培训省级和市地面试工作骨干,命制公共部分面试题本(有条件的市地,也可自行命制)。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测评工作由面试考官组成的测评小组负责.测评小组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面试人数组建,每个测评小组的考官一般不得少于7人,另设计分员和核分员1名。面试考官分别由政府人事部门、用人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计分员和核分员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抽调.面试测评小组的主要职贵是:

1、熟悉招考职位和考生的基本情况及面试题本;

2、按照面试要求进行面试,评定面试成绩;

3、做好面试记录,逐人写出面试评语;

4、处理好面试中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面试考官应选择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办事公道正派并通过规定程序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特邀有关专家参加。

第八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面试前应组织对面试考官进行培训,使考官了解和掌握面试方法、要求、评分标准,注意事项及其它技术性问题.

第九条 为了保证面试客观公正,整个面试过程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参加,进行监督。

第十条 面试考官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回避制度。

第三章 面试内容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分公共知识面试和专业知识面试两部分。其中,专业知识面试原则上在报考专业性较强职位的考生中进行,具体职位和方式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商定。

第十二条 面试的内容主要是考生的业务能力,思维能力,应变能力、敬业精神、交往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语育表达能力、个性稳定性和举止仪表。

第十三条 面试的测评要素和各要素的占分比重,按照科学性与可评性相统一的原则和招考职位的不同要求,参照《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细则,附表确定。

第四章 面试方法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根据面试对象和招考职位的要求,可以采用结构化面试、文件筐作业、实际操作和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方法进行。采用两种以上方法面试的,应事先合理确定各种方法在面试成绩中所得分比例。

第十五条 结构化面试法(即普通面谈法)

1、问答试。由考官按面试题本要求提问,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解答。一般采用必答、选答、顺应式解答三种形式。

2、答辨式。考生就某种理论、意见或行为回答考官的质询、质疑、诂难。

第十六条 文件筐作业法。布置一批待处理文件或提供一定的素材,考生根据这些素材和考官的要求,处理文件,并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现场操作法。主要是设计某种工作环境,在模拟中运用各种手段测试考生的专业技术、操作能力和对某种业务技能掌握的熟练程度。

第十八条 无领导小组讨论法。将考生按相同或相近的报考职位分组,每个小组在无人组织的情况下,就某个问题进行无领导(无主持人)讨论,各自提出自己的见解。

第五章 面试考务

第十九条 设置考场。面试考场根据面试人数合理设置,一般应设在光线充足、面积适中、安静的环境中,考场内,设考官席、考生席,综合计分席和监督席。必要时,还可设旁听席。

第二十条 设立候考室。面试候考室要设在临近考场而又互不干扰的房间。候考室主要供考生面试前准备和休息用。候考室,内应布置整洁,并备有必要的服务设备。

第二十一条 考场服务。面试考场服务由面试工作人员负责,主要任务是维护考场秩序,搞好有关服务,包括按照抽签顺序引导考生离开候考室进入考场面试,并在面试结束后,引导考生尽快离开考场,保持考场安静。

第二十二条 面试时间.考生的面试时间由主考官负责掌握,每名考生一般在30分钟左右.

第二十三条 面试以前,政府人事部门或用人单位应根据面试安排提前10天将面试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面试考生。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凡接触面试题本的人员一律“入闱”,不得与外界接触。发现有泄密和徇私舞弊行为的,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面试成绩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成绩实行考官评定制.面试前,应确定面试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六条 考官评定面试成绩,要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依据考生在面试中的全部行为表现和各项面试要素的评分标准,现场独立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生在面试中的最后成绩,由计分员在考官各自现场评定成绩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再将其他考官评定的成绩相加,除以有效测评考官的总人敢后得出,经核分员复核后由主考官向考生当场公布.

第二十八条 面试结束后,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根据考生的面试总成绩,在事先确定的面试合格分数线以内,从高分到低分排,出顺序,确定体检,考核对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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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