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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浙江省地震局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健全依法自我约束、自我保护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及所属事业单位通过政府采购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合同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原则,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基本要素(对方单位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标的全称、价款或报酬 ;数量和规格型号;品质和技术要求;履约方式和期限、地点;验收标准和方式;付款方式和期限;售后服务及其它优惠条款;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必须齐全,条款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

第五条 标的总额在3千元以上的资产类设备购置、5千元以上其它货物或服务购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条 局计财处是合同管理综合部门,负责合同备案、审核等管理工作,项目实施、办公室、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责任。

第二章合同签订程序

第七条 合同由承办部门按谈判或招投标结果草拟,政府采购等有规定格式合同的以规定格式为准,局本级或下属事业单位对

外签订的合同文本尽可能采用国家各部门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

第八条 局本级及下属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应设立合同专用章,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单独设立合同签章登记本;局本级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下属事业单位合同专用章由该单位法人自行负责或授权他人保管。加盖合同专用章必须在完成本办法规定第九条内部审核后才能进行。

第九条 合同内部审核方式:

(一)合同标的在5千元以下的零星采购,由承办部门主管领导完成最终审核;

(二)合同标的在5千元-1万元的,由承办部门初审后报计财处完成最终审核;

(三)合同标的在1万元-20万元的,由承办部门和计财处会签后报分管局领导完成最终审核;

(四)合同标的在2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完成最终审批。

(五)合同标的金额特大或者特别重要的,聘请法律顾问审核。

第三章 合同备案与存档

第十条 合同签订完成后,负责合同签订部门应将内部审核单、招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审批单等相应材料送计财处备案,并由计财处在合同原件上加盖备案专用章。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原件份数:

普通合同:计财处1份,承办部门1份,计财处于次年将当年的采购合同及招投标等相关文件集中交局档案室保管;

基建或课题等专项采购合同:计财处1份,项目实施部门2份,在项目验收后项目实施部门应将合同及相应的招投标文件向局档案室或城建档案馆等有关方面移交。

合同保存年限:不少于15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办事时限:参与合同审核的部门或人员应在收到合同会审稿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同备案如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报销、款项支付人员应向财务人员出示合同,对未加盖局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合同,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款项支付及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对原签订的合同协议的基本要素及内容需要变更或转让,必须要办理相关手续,由局有关部门及计财处统一管理和规范。

第十五条 参与合同签订或管理人员如发生下列情况,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私自更改合同内容;

(二)负有合同保管责任的有关部门丢失合同;

(三)合同签订中不维护本局利益;

(四)参与合同签订工作中严重的不负责任行为;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办事时限审核合同,以显失公平条款或设置苛刻条件造成合同无法签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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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3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