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浙江省地震局保密工作规定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守防震减灾工作中的国家秘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机要工作条例》和《地震工作部门保密工作规定》等,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工作实行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坚持既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又便利各项业务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涉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各市地震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浙江省地震局设立保密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局的保密工作。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保密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局机关各处室和各事业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浙江省地震局保密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保密委员会关于保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研究和部署我局的保密工作。 (二)负责划定我省防震减灾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组织进行定密工作。 (三)负责制定我局保密工作制度,指导、监督和检查我局的保密工作,依法查处泄密事件。组织调查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负责我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负责对保密要害部位、涉密通信设备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我局在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等活动中的保密审查。 (六)负责全局保密宣传教育,组织涉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七)负责向上级报告保密工作情况。 第六条 浙江省地震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七条 保密范围: (一)由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委省政府、中国地震局及其他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印发至我局的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 (二)我局印发的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 (三)我省地震趋势意见、震情报告、分类会商预测卡。 (四)全省地形图。 (五)机要通信系统,包括数码加密机、涉密计算机、密钥、加密传真机、保密电话。 (六)其他泄露后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 第八条防震减灾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及密级的确定: (一)绝密级事项 1、按规定程序形成的全省七级以上地震短期及临震预报意见。 2、按规定程序形成的大中城市五级以上地震短期及临震预报意见。 3、其他需要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 (二)机密级事项 1、按规定程序形成的全省七级以下(5.0-6.9)地震短期及临震预报意见。 2、未公开的有感地震后的趋势会商意见。 3、大中城市震害预测及震后评估结果 4、地震监测中的重力、水准观测的重要数据和成果。 5、全国大震速报台站的精确座标。 6、月会商报告。 7、其他需要确定为机密级的事项 (三)秘密级事项 1、全省年度地震趋势会商会报告。 2、全省防震减灾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科学技术重点项目。 3、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资料。 4、震情会商资料、意见。 5、其他需要确定为秘密级的事项。 第九条 防震减灾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按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第十条 防震减灾科学技术成果按《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防震减灾工作中产生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光盘、录音、录像带及计算机软盘等,必须依据《防震减灾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相关保密范围规定,由承办部门、单位拟定秘密等级、保密期限,并报局保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各产生国家秘密的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涉密文件及物件上明确作出“绝密”、“机密”或“秘密”及保密期限的标志,并标明份数、编号。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在对外交往、学术交流、接受采访和公开出版发行等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 严禁出国人员携带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出境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携带国家秘密出境审批规定,经局保密委员会或省保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六条 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确需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必须按照《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禁止个人擅自对外提供资料。 第十七条 保密电话、加密传真机、涉密计算机和数码加密机应放置在有保密措施的办公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严禁在无加密措施的传真机、计算机以及无保密措施的有线、无线通讯中传输秘密文件、数据、图像或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九条 邮寄、递送国家秘密文件、刊物、资料、装备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交由机要人员从机要交通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局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涉密物品。 第二十条召开涉密会议,主办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选定会议地点,管理会议文件和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凡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一律交局办公室登记保管,个人不得私自留存或复印。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要重新办理借阅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在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有责任立即采取减轻或避免损害的必要措施,并立即向局保密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由局保密委员负责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内容,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重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应负的责任,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及时上报中国地震局保密委员会,并视情况报省保密局。 第四章 涉密文件管理第二十四条 秘密级以上的文件须在保险柜中存放。绝密级文件、资料和物品应专人接收,保管在有防盗设备的保密场所,对有关人员接触和知悉绝密级文件、资料和物品的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 秘密级以上文件、文电和资料等,须按规定范围阅读和传达。未经批准,不得扩大范围。 第二十六条 涉密文件不准翻印、复印和转抄,如需复印(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复印时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复印的文件要视同正式文件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不准携带秘密级以上文件外出,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到办公室查阅有关涉密文件。查阅机密级文件,需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查阅秘密级文件,由查阅人的部门领导批准,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发至各单位、部门的有关涉密文件,不得擅自处理,须交局机要人员进行登记、销毁。 第五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防范管理第三十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计算机的使用管理,上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与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严格区分,做到专机专用,不得既用于上互联网又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三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三十三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上网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局办公室、省地震监测预报研究中心、省地震科技干部培训中心要按各自的职责,根据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文件、资料、信息保密审批第一责任人领导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 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公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三十五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三十六条 使用电子信息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信件传递、转发、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三十七条 严禁私自携带涉密的便携式电脑外出,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局保密委员会依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上级保密委员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