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湛江市饲料行业协会 |
释义 | 湛江市饲料行业协会简介湛江市饲料行业协会(英文译名:Zhanjiang Feed Profession Association,缩写ZJFPA)是由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及科研、流通、管理等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行业内联合组织,并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湛江市饲料行业协会的前身是成立于1987年的湛江市饲料工业协会。2007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行业协会发展和改革的指示精神,协会围绕扩大行业覆盖面、实施政会分开、建立内部机制、完善协会功能四个重点实施改革、调整。2007年8月召开了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会议通过的《湛江市饲料行业协会章程》,把湛江市饲料工业协会更名为湛江市饲料行业协会;会议还选举了由40名理事组成的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17名,其中正、副会长8名,正、副秘书长各1名。 湛江市饲料行业协会现有会员单位62个, 其中饲料生产企业会员50个。本会会员中拥有1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2家省农业龙头企业、5家市农业龙头企业。共有各类国内先进的自动化生产线100条,单班生产能力达100万吨。年产饲料超过万吨的企业有24家,其中超5万吨的有10家,超10万吨的有3家。恒兴集团进入全国饲料10强和全国民企500强;粤海、粤华进入全国饲料100强;2007年恒兴集团再次荣登全省民企百强榜;恒兴、粤华荣获中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广东粤海、湛江恒兴油脂、湛江恒兴特种、广东恒兴股份、广东粤佳、湛江粤华、湛江国雄等7家企业分别连续荣获2007年湛江工业企业50强。 以恒兴、粤海为代表的企业积极实施“科技兴饲”战略和名牌带动发展战略,企业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大科技研发和产品创新力度。粤海建立了省级水产动物饲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恒兴建立了集团科研中心和创建国家863水产养殖基地。全市拥有2家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8家省高新技术企业和多家市民营科技企业,共承担四项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多项成果获省、市科学技术奖和科技进步奖,2006年6月,粤海、恒兴作为主要完成单位之一的“华南地区对虾产业高效技术”项目获湛江市科学技术唯一特等奖。19个品牌饲料获市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居全市各行业的前列。“恒兴”牌水产饲料、猪饲料和“粤海”牌水产饲料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另还有7家企业的8个品牌饲料获广东省名牌产品,5家企业的饲料产品获国家产品质量免检,4家企业的5个品牌获省著名商标。 本会现有饲料生产企业50多家,配合饲料产量连续5年在全省排名第三,饲料产品销往粤西、广西、海南、珠三角、长三角、福建等地,遍布10多个省份,成为我省饲料大市,为广东成为全国饲料生产销售第一大省作出重要贡献。 本会会员中现有饲料从业博士13人、硕士30人,饲料特殊工种如检化验员、中控工、维修工460人,大学本科323人,大专以上1377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260人,这些行业的姣姣者,为湛江饲料在这十年的跨越式发展中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成为饲料界甚至成为我市的一笔宝贵智力财富。 章程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湛江市饲料行业协会(英文译名:Zhanjiang Feed Profession Association,缩写ZJF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湛江地区从事饲料生产、科研、流通、管理等单位自愿结成,并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做好行业的协调、指导,为政府、行业、企业服务,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团结饲料行业广大工作者,进一步推动饲料工业进步,提高我市饲料工业现代化水平,促进我市饲料工业和饲养业的发展,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湛江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湛江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湛江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人民大道南34号,邮政编码:524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饲料行业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 (二)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科技资料和信息,分析饲料行业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开展咨询服务; (三)组织交流、推广饲料行业生产、经营管理及科技进步等方面的经验,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饲料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帮助企业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提高本行业人员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 (五)编辑出版饲料行业刊物、资料,普及科技知识,介绍饲料、饲养的动态和信息; (六)协助饲料工作行政部门向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推荐饲料科技成果、名牌(名优)产品和信得过产品; (七)协助或参与制订产品质量标准及检测方法; (八)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友好联系,组织对外经贸合作和技术交流;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服务; (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创办科技开发实体,开展有偿科技服务; (十一)承办政府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由秘书处造册备案;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向政府反映意见和建议; (七)要求本会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和支持。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本会章程;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重诚信,守承诺,不搞欺诈行为; (七)不制假、不售假,不生产、经营和使用禁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禁用药品。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由本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的机构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其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计划,制定清算、变更、解散和决算等事项的方案,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对会员的处分;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和报酬事项,并领导协会下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的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相当于副会长级别,监事相当于常务理事级别。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年;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举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不超过两届。 第十二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一般性文件。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理事是所在理事单位参加理事会工作的代表。 (一)理事单位在任期内有权向理事会申请更换理事代表; (二)若理事因故离开理事单位,则自动失去理事资格,可由原理事单位重新向理事会推荐理事代表人选,经理事会批准后参加理事会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项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协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8月31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申请入会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由秘书处造册备案;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入会申请书请在这里(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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